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從蕪湖縣發改委、蕪湖縣供電公司獲悉,根據《安徽省物價局關于明確商業零售企業電價政策的函》(皖價商函〔2018〕238號)規定,蕪湖縣商業零售企業電價政策已確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蕪湖縣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業零售企業,可自愿選擇執行行業平均電價或峰谷分時電價。計費方式一經確定,連續12個月內保持不變。
二、商業零售企業行業平均電價暫按安徽省一般工商業(單一制)平段目錄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5.48分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按照安徽省現行規定執行。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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