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主體已滅失的或不履行治理義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將不予退還。安慶市國土資源局近日對“大關鎮小關村楊益忠采石場”等企業的情況進行了公示,企業對相關事項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6日)內咨詢安慶市國土資源局礦管科,逾期不再受理。
根據《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建〔2017〕1773號)相關規定,安慶市國土資源局正在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工作。
依據文件中“對原礦山企業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連同產生的利息一并繳入國庫,由礦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治理費用不足時,可向原礦山企業追繳”,及“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主體已滅失的礦山企業,原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連同產生的利息經公示后一并繳入國庫,由礦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統籌用于轄區內廢棄礦山或政策指令性關閉礦山的地質環境治理”的相關要求,現決定不予退還“大關鎮小關村楊益忠采石場”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11.96萬元、“桐城市陽光石料廠”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2.02萬元、“桐城市朱公采石場”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0.4萬元、“桐城市望城輪窯廠”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0.5萬元、“桐城市太平洋黃砂開采公司”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0.5萬元、“桐城市官橋石料廠”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13.412萬元、“桐城市碧峰旺達石料廠”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10.764萬元、“桐城市呂亭強勝石料廠”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9.622萬元、“桐城市汪洋采石場”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14.52萬元、“桐城市獅山石料廠”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9.324萬元和“桐城市寧安建材有限公司”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5.752萬元。相關保證金連同產生的利息一并繳入國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蔣六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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