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熬制龍蝦鹵料時,違法添加罌粟殼粉,“老二龍蝦”所屬的安徽省尚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杰餐飲公司)及其員工謝某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日前被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分別判處刑罰。昨天,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聯系上“老二龍蝦”現在的負責人李燕,李燕對此表示抱歉,并稱有錯愿意改,且承諾絕不會再發生類似的事情。
事件:
為讓龍蝦味道更好
鹵料中加罌粟殼粉
據了解,被告單位尚杰餐飲公司于2014 年12 月8 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王某某(于2017 年5 月病故),公司在合肥市貴池路、黃山路等地設立門店,對外出售龍蝦制品等。
自2016年2 月,該公司員工、被告人謝某某(王某某的外甥)受指派負責熬制添加罌粟殼粉的龍蝦鹵料、蘸料,并將加工好的龍蝦半成品及熬制好的龍蝦鹵料等配送至公司貴池路門店、黃山路門店、琥珀山莊門店進行銷售。
2017 年7 月13 日,合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貴池路門店、龍蝦加工點等進行現場檢查,對該公司加工銷售的龍蝦、鹵料、蘸料等產品進行稽查抽樣并送檢。經檢驗,送檢龍蝦、鹵料及蘸料中含有嗎啡、可待因、罌粟堿等成分。
謝某某辯稱,他是受王某某安排,從2017 年2 月份開始配置添加罌粟殼粉的鹵料,“添加罌粟殼粉是為了讓龍蝦更鮮美,口味更好。”在庭審中,謝某某表示,該公司的這幾家店銷售的龍蝦有多種口味,但只有在蒜香口味的龍蝦中添加了罌粟殼粉。
尚杰餐飲公司則辯稱,此事沒有導致食客投訴身體不適的情況,因此沒有造成大的社會影響,并且僅在三家店,而且是蒜香口味的,因此整體銷售量也不大,希望法庭據此判決。
判決:
公司被判罰金30萬
責任員工被判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尚杰餐飲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謝某某直接實施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是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2017 年7 月14 日,被告人謝某某經口頭傳喚后,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上,判決尚杰餐飲公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謝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禁止被告人謝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昨日下午,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聯系上尚杰餐飲公司現在的負責人,也就是王某某的妻子李燕。“那是之前的事了,具體我也不知道,原來是我丈夫在經手操作,我不知道里面加了這些。”李燕表示,“對于家人之前管理不善引起的事情,也很抱歉,但我接手后,不管是廚房還是門店,都沒有違規添加,以后也絕不會再發生這樣的事情。”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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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罌粟殼”熬高湯,湖南一對夫妻被判刑
生意不好,高湯加點“料”。湖南長沙市岳麓區法院10 月18 日對王某、彭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進行了宣判,兩人被判刑并處罰金。
據介紹,2016 年1 月以來,被告人王某、彭某某兩夫妻在長沙市高新區某小區經營粉店。因生意不景氣,為改善生意,王某提議往高湯中添加“罌粟殼”,彭某某予以同意。2017 年,王某先后兩次購得“罌粟殼”。2017 年1 月至2018 年1月期間,王某、彭某某多次將所購“罌粟殼”與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湯,加入米粉、面條、餛飩等食物中對外銷售。
2018 年1 月,長沙市食藥監局高新分局在一次檢查過程中,在兩被告人經營的粉店查獲疑似“罌粟殼”香料約70 克。經檢驗,現場抽樣的前述香料、湯底均檢出有“罌粟堿、嗎啡”等禁用物質。當天查獲的含有罌粟殼的香料包已使用3天,對外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00余元。
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 年2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 元;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 元,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因本案同時啟動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兩人除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要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道歉,并共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6000 元。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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