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 月6 日下午,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案,并當庭宣告被告人陳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6 年2 月以來,被告人陳某某租住在合肥,為制作虛假證件購買了電腦、打印機、鋼模機等制假工具,利用在路邊及電線桿上張貼小廣告的方式招攬生意,偽造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其間又以每枚人民幣10 元至20 元不等的價格從劉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了國家機關印章12 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25 枚。2017 年9 月20 日公安機關在其租住房內將其抓獲,當場查獲偽造和購買的國家機關印章共計161 枚,偽造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共計164 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為牟取私利,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且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犯罪,情節嚴重,應依法二罪并罰。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
閆效祖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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