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今天上午9時30分,“蕪湖高空墜物致死人案”在蕪湖市鏡湖區法院1號大法庭宣判,法院判決81戶133名被告,10日內按戶各付給原告王德和、卜華毅、卜華鵬補償款4395多元,福田物業賠償15.2萬余元,共計508671元。排除15戶不承擔責任。
去年10月4日,蕪湖市鏡湖區綠地伊頓公館南區28幢1單元外人行道上,一位騎車老人被一塊高空墜落的磚塊砸中,老人當場身亡。(安徽網、本報7月24日、26日連續報道)由于一直沒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屬向蕪湖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案發地居民樓96戶業主(除一樓外)及小區物業和開發商共同擔責給予賠償。
7月25日,此案在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受害人代理律師要求,判處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2萬余元,同時判處上述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件:66歲男子被高空墜落磚頭砸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點左右,66歲的卜英貴在蕪湖市鏡湖區伊頓公館附近門店新買了一部手機,正當卜英貴騎電動車經過伊頓公館小區28號樓附近時,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紅磚砸中,導致后腦流血不止。事后經120醫護人員檢查,卜英貴不幸當場死亡。
卜英貴身亡之后,警方對此事進行了調查,花費數月時間逐戶調查,并張貼了懸賞公告,但一直沒有找到有效線索,也無法認定肇事者到底是誰。
訴訟:家屬索賠52萬 176人成被告
因為無法找到肇事者,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建議下,卜英貴的親屬決定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小區物業、小區開發商以及96戶居民共計176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進行民事補償。
原告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除去一樓以外的1單元32層96戶所有權人都屬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此外,卜英貴親屬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職能,有幾套房屋開發商還沒有進行過戶,開發商就是“業主”,因此小區物業和開發商對卜先生的死亡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也被告上了法庭。卜先生親屬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擔賠償52萬余元。
原告律師:法院應該會采納原告的訴求
在法庭上,樓層居民中有人稱自己的房屋是毛坯房,不可能有紅磚,有人說自己的房子在樓層另一側,就算是墜物也不會砸到卜先生;也有業主稱,事發當天外出并不在家,物業公司稱他們曾多次就高空拋物進行提醒宣傳,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開發商則稱,雖然有房子沒有完成過戶,但房屋已經賣出去了,他們不能算是“業主”。對于部分住戶未能提供原件,法院不予采納,駁回福田物業的訴求。
原告的代理律師李長志告訴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對于判決結果較滿意。
受害人家屬稱,談不上滿意不滿意,判決80多戶住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給父親討回了公道。我們只擔心能否執行到位?
孫芮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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