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王某乙因精神疾病發作,持水果刀將丈夫王某甲頭部劃傷,后又將王某甲從院子里追趕至屋內。二人在屋內廝扯過程中,丈夫惱怒,遂將妻子絆倒在地,先后用方形木凳、耙子(兩齒)、鋤頭等物品朝妻子頭部進行擊打,直至妻子頭部流血趴在地上不動。后醫生現場經診斷確認王某乙已死亡。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而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辯稱,王某甲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結果系王某甲防衛過當導致。
王某甲行為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防衛過當?
6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10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甲的行為從整體上不能評價為防衛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最后判決王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男子殺妻
檢方指控故意殺人罪
男子辯稱系妻子抑郁癥發作防衛過當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顯示,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0月31日晚8、9時左右,在禹州市某宋莊村6組被告人王某甲和其妻子王某乙租住的民房內,因病情發作王某乙持水果刀將王某甲頭部劃傷,后又將王某甲從院子里追趕至屋內。二人在屋內廝扯過程中,王某甲惱怒,遂將王某乙絆倒在地,先后用方形木凳、耙子(兩齒)、鋤頭等物品擊打王某乙頭部數下,致之頭部流血,趴在地上不動。
案發后,王某甲于2024年10月31日23時許撥打禹州市110報警并投案,次日凌晨0時左右,經禹州市120出診醫生現場診斷王某乙已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王某乙生前系被鈍性外力作用導致顱腦損傷而死亡;王某甲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明,王某乙生前多次住院治療,于2024年7月份被禹州市某乙醫院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中度抑郁癥發作”,2024年8月份被許昌某醫院診斷為“復發性抑郁障礙”等癥狀。
檢方認為,王某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王某甲的辯護人辯稱:王某甲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結果系王某甲防衛過當導致。
其表示,被害人在案發前數月時間內病情持續性加重,案發日之前較長一段時間未服用精神抑制類藥物,可能作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案發當日王某乙突然持水果刀攻擊王某甲頭部,造成多處刀痕,王某甲被迫實施反擊,正如被告人供述“今天我要是不弄死王某乙,我就要被王某乙弄死了,”具有客觀情境支撐。整體行為不是事先預謀,缺乏故意殺人的直接故意。
王某甲作案后未逃離現場,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完整供述犯罪過程,符合自首條件;王某乙先行實施危害行為,王某甲的反擊雖超過了必要限度,但仍具有防衛性質,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等等。
法院判決:
殺人故意堅決非防衛行為
因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乙系夫妻,為便于在禹州市城區打工,二人租住在禹州市某宋莊村6組一民房。2024年7月份,王某乙因患精神方面疾病多次到禹州市某乙醫院治療,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中度抑郁癥發作”。2024年8月至9月,王某乙在許昌某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復發性抑郁障礙”等癥狀。9月26日王某乙出院后在家服藥繼續治療。
事發時,王某乙精神疾病發作持水果刀傷害王某甲,王某甲在頭部被劃傷后產生殺害王某乙的犯罪故意,其將王某乙絆倒后,持方凳擊打王某乙頭部,又持耙子擊打王某乙頭部,王某乙頭部經多次被砸擊已經不再動彈,已沒有再次侵害王某甲的行為能力,而王某甲殺人故意堅決,再次拿鋤頭擊打被害人頭部直至其死亡。王某乙倒地被數次砸擊后,王某甲已經喪失了防衛的條件,故王某甲的行為從整體上不能評價為防衛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王某甲持方凳、耙子、鋤頭擊打被害人王某乙頭部致其死亡,應依法嚴懲。但鑒于被害人案發前因病情發作持水果刀劃傷王某甲,對引發本案有一定過錯,王某甲作案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據此可對王某甲從輕處罰。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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