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陳女士在網絡上發帖求助,她于3月30日中午在海底撈天虹門店就餐時,觸碰到蘸料臺的金屬邊緣導致左手觸電受傷,之后持續出現僵硬、乏力、麻木癥狀。陳女士就醫治療大半個月后,醫院建議她后續再進行兩到三個月的康復治療。身為游泳教練的陳女士感到很郁悶,“近期都無法上課了,希望海底撈承擔3000多元醫藥費和后續誤工費。”海底撈品牌方回應:“當天檢測電路無異常,后續會積極溝通,承諾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冰晶
女子稱在海底撈觸電 “手臂半個月都沒好”
陳女士告訴記者,當天中午她與朋友一起進店就餐,“點完單后,我去拿蘸料時,先在蘸料臺前用橡皮筋扎了一下頭發,然后蹲下用右手拿碟子,左手下意識地碰到了蘸料臺邊緣的金屬部分,沒想到一下子被電到了,當即左臂有強烈刺痛感,又脹又疼。等反應過來后,我和朋友喊來海底撈的服務員,服務員隨即聯系安全員陪我一起去醫院?!?/p>
到了蘇州市立醫院北區,陳女士先在急診做了心電圖,醫生說,不清楚心臟有沒有受損,會不會有延遲性暴發,因此需要再觀察一天。后面陳女士又去了創傷科,醫生表示神經可能受損,但不確定程度,需要休息兩天看恢復情況。
“我在醫院靜坐一段時間后,感覺自己狀況好點了,因為一中午都沒吃飯,車還停在海底撈,我們就先在工作人員陪同下回店里了。店里工作人員態度很好,說該治療治療,這么大的品牌一定會負責的。”陳女士表示,剛開始她覺得店方態度不錯,就先回家休息了,“我朋友加了店長微信,他負責和店長溝通我的治療情況,并且同步我的醫藥費等信息?!?/p>
回去之后幾天,陳女士感覺手臂十分疼痛,僵硬乏力癥狀也在持續,“擰不了瓶蓋,做不了大幅度動作,沒有力氣?!标惻肯群笕チ藘杉裔t院檢查,“醫院均診斷是電擊導致的損傷,排除了頸椎病等引起的手臂疼痛?!?/p>
治療花費3000多元
具體“賠償方案”還未定
陳女士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十多天后,一共花費了3000多元醫藥費,醫院表示后續需兩到三個月的針灸調養。陳女士將這筆醫療費用同步給事發海底撈門店的店長時,店長表示自己沒有權限來處理賠償事宜,將此事上報給了上級部門負責人。
陳女士介紹,事發后自己報了警,還去店里重新看了那個蘸料臺,確認蘸料臺邊上確實插了不少電線,蘸料臺邊緣是金屬材質。陳女士說,“當天11點都不到,還很早,店里人不多,加上其他人可能也不會碰到下面的金屬材料,所以就我一個人發生了意外。”
陳女士提供的當時與海底撈門店負責人協商視頻里,門店負責人提到,從監控看,陳女士拿調料前扎了頭發,所穿衣服也是容易引起靜電的材質,因此不排除是陳女士自己的責任。
陳女士在與海底撈總部負責人溝通時表達了訴求:報銷目前產生的3000多元的醫藥費、酌情賠償自己后續兩三個月的誤工費和一些針灸調養費用。海底撈方面給了陳女士兩個方案,一是讓陳女士請第三方機構證明觸電事件是海底撈的責任,二是就此事賠償1000元的消費卡給陳女士。
4月17日晚,陳女士獲悉海底撈給出的最新賠償方案:支付15天的治療費和一些“意思性補償”。陳女士說:“最后他們表示下周四陪我一起去醫院復診,看醫生到時候怎么說。”
海底撈:檢測電路無異常
將請第三方機構核查
就此事海底撈品牌方工作人員回復本報記者稱:“3月30日中午10時56分左右,陳女士稱在海底撈蘇州相城天虹門店小料臺取用料碗時疑似‘觸電’。 我們對此非常重視,本著對陳女士身體健康的關心,門店隨即安排專人陪同陳女士前往醫院檢查。在檢查結束后,根據陳女士當時身體狀態與意愿,于13:08陪同陳女士返回門店繼續用餐。在接到陳女士反饋后,門店前堂負責人當即到小料臺手觸陳女士所指接觸點,未出現漏電應激反應。門店一直設有‘專職安全員’,安全員在3月30日當天使用電筆、萬用表、搖表對小料臺檢查亦未發現異常。3月1日、4月1日對小料臺電氣開關(漏電保護裝置)的檢查記錄顯示均無異常。已聯絡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對小料臺再次進行核查。針對陳女士的反饋,我們已安排專項服務小組積極溝通,派出所、司法所先后介入調解,很遺憾尚未能達成陳女士主張訴求。我們會繼續保持與顧客的密切溝通,并承諾會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電路檢測無異常,其他顧客也沒遇到被電的事情,但陳女士認為,自己確確實實在那一瞬間被電傷了,并且半個多月了,仍然飽受手臂不靈活的困擾。
陳女士表示會繼續去醫院復診確認傷情,海底撈也表示會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核查。本報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律師說法
經營者需證明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于此事的權責問題,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認為,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事件涉及到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經營者需證明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海底撈無法提供電路安全檢測報告或證明漏電非其過錯,則推定其存在過錯。
張律師認為,海底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靜電與漏電有本質區別:海底撈主張陳女士因“扎頭發、穿易產生靜電的衣物”導致觸電,但靜電瞬時電壓低,不會造成持續傷害;而陳女士出現手臂僵硬、麻木等神經癥狀,應該更符合漏電致傷特征。
此外,張律師提到,海底撈起初提出的“賠償1000元消費卡”的方案,明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或服務受損害,有權要求現金賠償而非消費券。消費券屬于單方強制交易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新聞延伸
此類事件已有多個判例
記者搜索發現,在公共經營性場所出現意外的事情時有發生。
南京鼓樓法院曾審結過一起案件,一名患者穿拖鞋在醫院開水間摔倒,法院判醫院無責,理由是監控顯示當時地面有防滑墊,地面也沒有水漬,摔倒原因是患者穿拖鞋或思想不集中;
南京六合區法院審理過一起案子,一名送奶工在菜場被一塊肥肉滑倒,撞到過道的手推車后骨折,法院查明后,判亂扔肥肉的小販賠1萬元,亂放手推車的人賠償5000元,判菜場管理方賠償5000元;
北京一女子踩到車厘子摔傷,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車厘子是超市員工不慎遺撒,前后有幾個人都踩到車厘子,明顯有滑倒的跡象,工作人員發現了也沒采取措施,忽視了危險的存在,改判超市承擔70%責任,賠償當事人16萬余元。
此類案例中可見,在公共場所受到人身損害,不僅適合“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傊?,判斷管理者是否有責任,要看他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已經盡責,且受到損害的人明顯自己有過錯,這個主要責任就不能完全算在管理者身上。(揚子晚報)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