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4月16日,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大皖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審判長披露,二審法院曾考慮適用緩刑,但被告人席某某父母拒絕。“男方父母不同意緩刑,也不接納、不配合監管。”
審判長在針對該案解釋時提及,本案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審慎裁判,二審期間,合議庭圍繞席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三十余項申請逐項予以審查。鑒于本案有別于普通強奸案件,為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釋放司法善意,二審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說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書悔過書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審理期間,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長審理期限,嚴格履行了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綜合考量席某某在偵查階段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二審期間曾有悔過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曾考慮通過適用緩刑促進雙方當事人盡早以較好的方式回歸社會生活。
依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對席某某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評估機構調查時表示不同意對席某某判處緩刑,不接納、不配合監管;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不符合社區矯正要求。
4月16日上午宣判后,大皖新聞記者聯系上被告人席某某母親鄭女士,對方表示正忙著與律師商議宣判后的事宜。針對二審法院曾提出緩刑的建議,鄭女士承認自己曾拒絕過二審法院,因為其認為兒子沒有犯罪。
審判長表示,除上述理由外,二審庭審中席某某拒不認罪。綜上,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二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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