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4月2日,四人入室搶嬰案,在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大皖新聞記者旁聽了案件審理全過程,該案從早上9點半開庭,一直持續到傍晚6點多結束,中間休庭一小時。庭審結束后,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檢方指控拐賣兒童罪,兩人認罪兩人否認
9:30分,法庭宣布開庭,4名被告人被法警帶入法庭。姜甲儒母親喬守芬沒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緒,痛罵“四人是殺人不見血的人販子”!
庭審開始后,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經審查查明,200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劉某某、蘇某某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被告人曾某孩與被告人呂某東、王某勇共同預謀此事,并安排呂某東尋找合適的男孩。
被告人呂某東經人介紹,認識了肥城市王莊鎮后于村的被告人袁某貴,呂某東將偷小孩賣的想法告知袁某貴,讓袁某貴幫忙尋找合適的男孩并許諾給予好處。被告人袁某貴為呂某東提供了同村的姜家有二胎男孩、男孩父母在外打工、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帶呂某東到姜家附近踩點。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攜帶斷線鉗、撬棍、手電筒等工具來到姜家,三人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家中,被告人曾某孩、王某東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家夫婦,被告人呂某東進入堂屋西臥室將8個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從床上抱走,隨后三人離開。
次日,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姜甲儒賣給劉某某、蘇某某夫婦,所得贓款被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三人瓜分。2024年1月,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某分別被抓獲歸案。
檢方認為,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綁架兒童,其行為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上述指控,被告人曾某孩和袁某貴當庭予以否認。曾某孩稱,自己沒有提議偷孩子,也沒有實施搶孩子,而他賣出去的孩子,是呂某東的“私生子”,是呂某東和王某勇攀咬自己。
袁某貴則認為自己沒有犯罪,不知道三人偷搶孩子一事。
王某勇認可起訴書,但不認為自己參與合謀,只是臨時被叫過去“偷孩子”,但自己沒有拒絕。
呂某東前后供述一致,在庭上也對指控事實表示認可。
鄰居嫌疑人否認“報信踩點”被檢方駁斥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之一的袁某貴頗為關鍵,因為據指控,他是姜安鄰居,是他向另外三名被告人提供了姜家的信息,但袁某貴當庭否認自己犯罪,稱沒有“報信踩點”,這個觀點卻被檢方當場駁斥。
袁某貴辯解自己帶呂某東去姜家,是因為呂某東讓他找給牛豬看病的醫生,因為姜家爺爺是獸醫,所以他才帶著呂某某去姜家。“我是出于好心,被他利用了。”
但只是找獸醫為何會透露姜家有二胎嬰兒的事情。對此,袁某貴辯稱,因為呂某東在去姜家的路上,問他這附近有新生的小孩嗎?他就“順口”說了姜家有新生的二孩,家中兒子兒媳都在外面打工,只有老人在家。“順口一說,也沒說是男孩還是女孩。”
袁某貴在法庭上,承認自己知道姜家小孩丟失一事,但一開始說,是幾天后知曉,后來又說是第二天就知曉,他懷疑過呂某東,但是他沒有提供這個線索,因為不確定,沒敢說。
不過,對于袁某貴的說辭,檢方并不認可,認為袁某貴的辯解,沒有證據,并提出幾點理由進行了駁斥。比如,呂某東到案即供述,主動提出找袁某貴踩點的事,三人不是本村人,沒有袁某貴的信息,不可能對姜家情況如此熟悉。且有證人證言顯示,袁某貴曾說過,村里有人在找小孩,可能是呂某東那伙人干的,但他卻沒有向警方、尋子家人提供線索,不符合與此案無關的說辭。
檢方認為4人都是主犯,建議法庭嚴懲
在庭上,檢方宣讀了四名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出示了相關物證等。
在辯論階段,被告人曾某孩堅稱自己的觀點,認為沒有參與“搶孩子”,而呂某東辯護律師認為,呂某東犯罪作用較小,是從犯,如實供述,可以認定為坦白,從輕處罰,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王某勇辯護律師也提出,王某勇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袁某貴律師則對袁某貴是否構成犯罪持疑,表示如認定其犯罪,則要考慮他所起的作用。
但檢方對上述辯解均予以駁斥,認為4人系共同犯罪,都是主犯。曾某孩拒不承認犯罪,應從嚴懲處,呂某東是實行犯,參與實施了犯罪各個環節,王某勇前后供述不一致,當庭避重就輕,而袁某貴當庭辯解沒有證據。檢方當庭建議法庭嚴懲四名被告人。
在最后陳述階段,曾某孩、呂某東、袁某貴均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決,王某勇則稱自己很后悔,愿意認罪認罰,向家屬道歉,“對不起”。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余康生 見習記者 魏順順
編輯 張大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