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4月2日,入室搶嬰案即將在泰安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3月31日,大皖新聞記者從獲取的起訴書上看到,4名被告人被控“拐賣兒童罪”。被害人姜甲儒母親喬守芬認為,“人販子”行徑惡劣,入室搶走孩子,還打傷爺爺,應該追究搶劫罪和拐賣兒童罪。那為何沒有被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大皖新聞記者也邀請了律師進行解析。
起訴書曝光搶嬰細節,4名被告人均被指控拐賣兒童罪
3月31日,大皖新聞記者從起訴書上看到,經審查查明,200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劉某某、蘇某某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被告人曾某孩與被告人呂某東、王某勇共同預謀此事,并安排呂某東尋找合適的男孩。
被告人呂某東經人介紹,認識了肥城市王莊鎮后于村的被告人袁某某,呂某東將偷小孩賣的想法告知袁某某,讓袁某某幫忙尋找合適的男孩并許諾給予好處。被告人袁某某為呂某東提供了同村的姜家有二胎男孩、男孩父母在外打工、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帶呂某東到姜家附近踩點。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攜帶斷線鉗、撬棍、手電筒等工具來到姜家,三人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家中,被告人曾某孩、王某東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家夫婦,被告人呂某東進入堂屋西臥室將8個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從床上抱走,隨后三人離開。
次日,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姜甲儒賣給劉某某、蘇某某夫婦,所得贓款被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三人瓜分。2024年1月,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某分別被抓獲歸案。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綁架兒童,其行為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他們是到家里來搶走孩子的,還打傷了爺爺。”被害人姜甲儒的母親喬守芬說,她認為應該指控搶劫罪和拐賣兒童罪,希望在法庭上,嚴懲四名“人販子”。
律師解析:為何沒有指控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
根據起訴書指控罪名,四名嫌疑人均被指控拐賣兒童罪。3月31日,大皖新聞記者采訪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對此進行解析,其認為拐賣兒童罪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
本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以出賣為目的,共同預謀并實施了搶走姜甲儒的行為,將其賣給濟寧一戶人家,符合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而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目的是拐賣兒童獲利,并非為了搶劫財物,雖然實施了暴力行為,但暴力行為是為了控制孩子的家人以順利搶走孩子,而非為了奪取財物,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并且拐賣兒童罪的犯罪客體是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人格尊嚴權利。搶劫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犯罪客體不同是兩者的本質區別。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雖對姜甲儒的爺爺奶奶實施了暴力行為,造成了傷害結果,但傷害行為是在拐賣兒童過程中的手段行為,并非以傷害老人身體為目的,而傷害結果可能也未達到單獨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嚴重程度,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雖然四個人都被指控為一個犯罪行為,但是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節,以及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傷害等多方面因素,來確定最終的刑罰,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付建說。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見習記者 魏順順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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