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大米過期了近一個月,仍在銷售?市民黃某某在重慶市一超市內購買到一袋過期大米,要求退一賠十被拒后,將超市告上法庭。日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公開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超市向原告黃某某退還貨款52元,并賠償原告黃某某1000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4年12月26日,黃某某在重慶市一超市內花費52元購買1袋“御品茉莉香米”,重9kg。
但黃某某發現,大米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30日,保質期為六個月。該食品在其購買的當天,已超過保質期近1個月的時間。
黃某某向超市提出賠償,但被拒絕。次日,黃某某向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了超市,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核查決定予以立案。其后,黃某某又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十。
在庭上,超市的經營者張某某辯稱,黃某某并未食用過期大米,未對身體健康造成重大損害,不應當十倍賠償。且黃某某自2018年起多次以產品責任糾紛起訴各個商品銷售者,屬知假買假。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黃某某在被告超市處購買了1袋“9kg御品茉莉香米”,該商品已過保質期,銷售已過期的食品應視為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此外,雖原告黃某某之前曾多次有產品責任糾紛等相關案件,但其僅僅在超市購買1袋大米的行為屬于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范圍,故對于原告黃某某訴請的要求被告某超市退還貨款52元并賠償1000元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超市辯稱原告黃某某并未食用案涉大米,未對身體健康造成重大損害,不應當適用十倍賠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而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均屬于受到損害,而不僅限于身體的重大損害,故對于被告超市的相關辯稱意見,該院不予采信。
綜上,判決被告超市向原告黃某某退還貨款52元,并賠償原告黃某某1000元。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汪艷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