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一家公司發布的《如廁管理規范》,它規定了公司員工如廁時間和不允許如廁時間,在未規定的其他上班時間"小號上廁所",則不能超過2分鐘等。規定員工的如廁時間,違者罰款,還聲稱依據《黃帝內經》(羊城晚報微信號2月13日報道)。這般踐踏勞動者的如廁自由的荒謬規定,嚴重違背了勞動法規。
如廁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基本的生理需求。該公司規定所謂的正常如廁時間和不允許如廁時間,限制了員工的如廁自由;規定其他時間小號上廁所不超過2分鐘,不合理地壓縮了如廁時間;在不允許如廁時段,員工還需額外申請,若為了避免麻煩,而選擇強忍內急,久而久之,無疑會對員工身體健康造成損傷,這些規定粗暴侵犯了員工的生命健康權。如此規定,豈不荒謬?
公司限制如廁時間,侵犯了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不合理地限制了員工在工作期間滿足正常生理需求的自由。從法律層面審視,該公司的荒唐規定顯然違法。
從企業管理來看,這一規定也暴露出企業管理者的短視。企業管理者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來提高公司收益的想法無可厚非,但應該建立在科學、合理的企業管理制度上,而不是搬出《黃帝內經》來給公然踐踏員工如廁自由的荒唐制度背書。如此限制員工如廁時間,首先可能造成員工的身體損傷。
員工如果因為這項規定強忍著在生理不適的情況下工作,那注意力必定難以集中,反而降低工作效率。員工若因為此項規定怕被罰款,每天精神緊繃看時間,更是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甚至可能出現差錯,不但提高不了工作效率,還會降低企業效益。
所以,對于限制員工如廁自由的規定,其實是該企業打著為員工好的旗號,但嚴重侵犯了員工的生命健康權,很大可能還會導致員工工作效率下降,從而影響企業整體效益,是典型"偷雞不成蝕把米"的行為。
這場鬧劇其實也為其它企業敲響了警鐘,在追求管理創新與效率提升時,首要的是堅守法律底線,尊重員工權益。否則,相關部門應及時介入懲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優化公司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到員工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重大事項時,公司應認真履行民主程序,與全體職工或者代表共同商議,以避免此類荒謬且違法的規定再次出現。(汪艷)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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