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發布,因為內容與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該司法解釋一經發布,就引發輿論關注。
其中第六條規定,被不少網友點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興起,直播間打賞活動日益普遍,各類昂貴禮物令人目不暇接。直播打賞作為新興事物、涉及情況復雜,目前我國法律對直播打賞行為的性質尚無統一說法。
直播間打賞活動日益普遍(AI制圖)
有觀點認為直播打賞是消費行為,觀眾是通過打賞行為購買主播的特定表演或者互動。也有觀點認為,直播打賞是一種贈與行為,觀眾出于對主播的喜愛而自愿贈與財物。
無論性質是購買服務還是自愿贈與,在直播打賞法律關系中,主播和觀眾地位平等。有錢的捧個錢場,沒錢的捧個人場,直播打賞講究你情我愿,無可厚非。問題在于,在平臺規則、主播話術和攀比從眾等心理機制的共同作用下,直播觀眾很容易沖動消費、過度打賞。
對已婚人士來說,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支出都會影響配偶的利益。不同于其他消費給家庭帶來益處,直播打賞純屬個人消費,對另一方幾乎毫無益處。用家庭財產打賞主播,尤其是大額打賞一旦被配偶發現,很容易引發家庭矛盾。現實中,不少夫妻甚至為此鬧到離婚。
按照目前主流的司法觀點,夫妻一方打賞主播的支出,另一方原則上無權要求返還,除非打賞一方與主播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這就使得利益受害方很難通過要求平臺和主播返還打賞這種方式維護權益。此次新司法解釋的規定,為這些利益受損害的丈夫妻子們,帶來了一種新的維權思路和路徑。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進行大額打賞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請求法院分割共同財產,從而保證自己的財產權。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可以判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乃至不分夫妻共同財產,對揮霍行為予以懲戒。
當然,上述規定并不意味著已婚人士不能進行直播打賞,只是打賞應當照顧配偶的情緒和保證配偶的利益。在家庭消費能力范圍內,出于娛樂目的,少量、有節制的打賞主播并無不可。但凡事皆有度,一旦打賞行為傷害了配偶的情緒和利益,就應當反思行為是否恰當。
家庭才是人生的可靠港灣。對觀眾來說,主播只是熟悉的陌生人,千萬不要迷失在主播營造出來的虛假親密關系中。為了取悅主播而傷害配偶,是非常不理智的舉動。
新規給所有已婚的“打賞大佬”們敲響了警鐘。如果不顧家庭實際情況,肆意揮霍夫妻財產,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沉迷在直播打賞中的丈夫妻子們,應該冷靜冷靜了!
(安徽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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