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淮安市淮陰法院公布一起案例,2023年3月某日下午,余某飲酒后前往足療店按摩,因醉酒嘔吐不止,店員對余某做簡單處理后,便讓其自主休息。當天下午18時,店員發現余某呼之不應、推之不醒,隨即撥打報警電話,民警到達現場后立即撥打120,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余某已無自主呼吸,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余某家屬認為,足療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9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系自我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飲酒對自己身體的危害以及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但卻采取輕率、放任方式,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余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在余某飲酒并且在做足療過程中發生嘔吐狀態的特殊情況下,被告作為經營者應盡到理性、審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被告在5個多小時內沒有對余某的狀態進行必要關注,以及未能及時發現余某處于窒息等危險需要救助的狀態,對于余某未能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被告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由于被告工作人員亦非專業醫護人員,且在發現余某身體異常后立即報警、采取救護等措施。對公共場所和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合理范圍內,在受害人損害后果系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經營者只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綜合事情發生經過,最終法院判定足療店賠償余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0萬元。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賠償標準主要依據侵權責任的過錯比例、實際損害、過錯程度和具體情形來綜合確定,此類案件中涉及的具體賠償項目一般是參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結合本案,法院酌情判定足療店賠償10萬元,說明法院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主要責任由死者承擔,其飲酒行為和未及時尋求醫療幫助是主要過錯。足療店的過錯有限,未及時觀察和處置,但非專業醫護人員,反應屬一般經營者合理范圍。
不同情況下賠償的區別:
1、被侵權人是否有重大過錯。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后果負有完全責任,經營者可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例如:醉酒者在明顯安全提示下仍進入危險區域并發生事故,經營者可能免責。如果經營者的過錯顯著,例如未盡合理救助義務或存在重大疏忽,則賠償比例會提高。
2、經營場所是否涉及高風險。高風險行業(如游樂場、健身房),需對顧客進行安全告知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若未盡到義務,賠償比例可能較高。普通服務行業(如足療店、餐廳),安全保障義務僅限于合理范圍,賠償比例一般較低。
3、受害人健康狀況及依賴程度。如果受害人存在特殊健康狀況且未告知經營者(如心臟病患者參與高強度活動),經營者的責任可能會減輕。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經營者需承擔更高的保障義務。
據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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