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姜志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姜志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剛利用擔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管理二局副局長、局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北京市政協副市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98萬余元。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姜志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姜志剛系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并具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姜志剛,1960年8月出生,江蘇東海人,畢業于北京航空學院高空設備專業、西北工業大學管理工程專業,曾在航工系統工作、中組部工作。
2003年,姜志剛調至國務院國資委,2011年出任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
2013年5月,姜志剛在北京任職,2017年4月去往寧夏,擔任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兼區黨委黨校校長,同年6月履新銀川市委書記。
2021年1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顯示,“近期,由銀川市選出的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姜志剛調離我區。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姜志剛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此后,姜志剛未再出現在公開報道中。
去年3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發布消息, 姜志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同年8月,姜志剛被雙開。通報指出,他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樓堂館所;組織原則缺失,違規干預原管理單位人事安排,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為本人及親友低價購房,違規幫助親屬入股私營企業;紀法意識淡漠,貪婪無度,大搞權錢交易等。
(據政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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