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陸某、藍某、劉某(另案處理)、韋某(另案處理)、“阿和”(另案處理)五人在被告人覃某的邀約下,一同駕車從廣西南寧市尾隨趙某駕駛的貨車至貴州省羅甸縣境內,當晚19時許,六人駕車在羅甸縣一處高速路上將目標貨車逼停后,由覃某駕駛該貨車朝羅甸縣板庚服務區駛去。在板庚服務區內又換回趙某駕駛該貨車,覃某則安排陸某、劉某、韋某到貨車駕駛室內押車,覃某和“阿和”分別另駕車輛一前一后押貨車行駛至廣西天峨縣。下高速后覃某等人將貨車上的三箱牛肚搶走,貨物老板派人到半路將覃某等人趕跑后,趙某駕駛貨車離開現場,次日,覃某等人將搶來的牛肚煮火鍋吃掉。經鑒定,被搶牛肚價值人民幣1215 元。
案發后,覃某、陸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藍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在公安機關的要求下電話通知同案人員劉某投案自首,劉某接到電話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到案后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覃某主動退繳贓款 1215 元。
羅甸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覃某、陸某、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使用脅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確,均系主犯,覃某提出犯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較大。綜合該案犯罪事實及各被告人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藍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退繳的贓款依法發還給被害人李某。( 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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