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人民法院課題組撰寫的一篇調研報告梳理道,隨著家庭離婚率的上升以及其他空巢家庭的數量日漸增多,農村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增多。
8月16日,吉林長春市委政法委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這篇《關于農村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的調研報告》。其中提到,2010年至2023年,農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涉及7個具體罪名,共審結涉刑事犯罪案件*件,涉及刑事未成年被告人*人。罪名涉及盜竊罪*件,占所有涉嫌罪名的44.8%;搶劫罪*件,占所有涉嫌罪名的29%;強奸罪*件,占所有涉嫌罪名的16.8%,另涉及故意毀壞財物罪*件、搶奪罪*件、敲詐勒索罪*件、詐騙罪*件,總體上看,侵財型犯罪占犯罪類型總數的78.5%。
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農安縣全縣總人口數為867274人,而居住在鄉村的人口數為599498人,占比達69.13%。農安縣人民法院課題組呼吁,農村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應引起更多關注,因為農村未成年人的成長發展,關乎農村千萬個家庭的幸福安寧,關乎社會的和諧穩定,更關乎國家的永續發展。
從身份特征上看,報告稱,農村未成年人犯罪主體以男性居多,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學校流失學生,即達到法定入學年齡而不在校的青少年群體,這也就反映出農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輟學、失學少年人數居多,以初中文化和初中肄業居多,還有部分僅為小學文化;第二種是隨著家庭離婚率的上升以及其他空巢家庭的數量日漸增多,農村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增多;第三種是城鄉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在縣域內的初、高中學校,外來求學的人口所占比重較大。
從行為特征上看,農村未成年人犯罪多因瑣事,或者是為了滿足獵奇心理,或者是為了尋求刺激、沖動行事。鑒于其文化程度較低,法律意識不強,所以其犯罪行為往往表現出具有突發性、盲目性的特點,沒有經過提前安排和精心謀劃,帶有一定的隨發性和偶然性。農村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在本鄉本土較少,而是發生在人口較集中、經濟較發達的地方,以城鎮學校周邊、網吧等娛樂場所周邊居多。
從家庭特征上看,家庭在每個未成年人成長的道路上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涉及農村未成年人犯罪中,基本上每個“問題少年”都在“問題家庭”中長大。這些家庭中,有的家庭結構不完整,有的家庭經濟困難,有的家庭教育方式不妥當,有的父母和孩子存在溝通不暢等因素,這些都是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誘因。
從犯罪類型看,侵犯財產、暴力性犯罪比重較大,排名前三的罪名中盜竊罪居首位,其次是強奸罪、搶劫罪;14周歲至16周歲涉及搶劫罪、強奸罪居多,16周歲至18周歲涉及罪名稍廣泛,犯罪類型亦多樣,侵犯的對象多為身邊的同學及老弱群體,犯罪金額較低,比如在很多起搶劫案件中,搶劫的錢款都是幾塊錢,因為他們作案的需求就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吃喝玩樂,且拉幫結伙的團伙犯罪趨勢明顯增加。涉及農村未成年人作為性犯罪被害人的案件逐年增長,2010年至今,農安縣人民法院共受理猥褻兒童罪*件。
“剖析農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原因,亦是內因與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為自身原因的內因,家庭、學校和社會原因的外因。”根據農安縣人民法院課題組表示,農村未成年人中有一部分在適齡階段輟學,文化水平較低,對事物的認知缺乏正確的態度,自我約束能力比較弱,盲目崇拜他人,逞強好勝,遇事沖動、不計后果,對法律的了解更是一知半解,對犯罪行為乃至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缺乏充分的認識。更有一部分人長期留守農村,違法犯罪的原因是因為沒有父母的關愛,就會形成孤僻、自卑的心理,在得不到關注后心理會發生扭曲,進而犯罪。
調研報告稱,社會家庭中,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的責任人也包括父母。但在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中,都出現了父母監護職責的缺失,有的家庭因為父母離婚、外出打工等原因導致家庭結構殘缺,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很少與孩子溝通,導致未成年人無法與父母建立正常的依附關系;還有單親家庭,父愛或母愛的缺失造成農村未成年人在犯罪前處于隔代監護狀態。有的家庭雖然完整,但是由于父母過度的寵溺子女和認識的偏差,對孩子缺乏管教,有的父母甚至灌輸孩子讀書無用論,導致了農村未成年人在學校時表現出厭學的心理,這也為農村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隱患。
另外,學校是對未成年人進行文化教育和人格塑造最直接的場所。不可否認,農村學校已經加大了對學生的法治教育、德育教育,但很多鄉村學校的法治教育往往只是流于形式,枯燥的講解往往達不到教育的效果。另外,農村地區受傳統思想影響,對性教育依然是避而不談,所以導致很多強奸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就是抱著對性的獵奇心理才導致犯罪。老師缺少對“問題少年”的耐心,忽視了同學之間拉幫結伙的不良交友現象,忽視了未成年人青春期的思維方式、行為習慣,對輟學、失學的學生缺少必要的心理疏導和溝通,沒有及時的與家長溝通,對其厭學、棄學背后的原因重視程度不夠,這就間接造成了一些學生盲目輟學,學校的監管缺位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健康發展。
這篇報告還提及,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我們在品嘗這時代佳釀的同時,隨之而來的還有深陷其中后的惡果。尤其對于農村未成年人來說,網絡,既是天使,也是“惡魔”。與網絡有關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了四分之一,這些案件中,或犯罪原因是因為網癮,或犯罪場所發生在網吧,或使用網絡作為犯罪工具,而無論哪一種,都顯示了網絡與農村未成年人犯罪有莫大關系。近一年來頻發、高發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網絡進行刷單、返現為由,誘導未成年人將自己的銀行卡出租出借的行為,就是電信詐騙分子利用農村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能力又能不勞而獲的心理,誘騙未成年犯罪,導致其淪為階下囚。
這篇調研報告最后建議,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離不開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和睦的家庭環境。為此,司法機關要注重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教育指導,注重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司法機關亦要發揮職能作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法院可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后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發放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對于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就監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以引導、幫助為主,干預、強制為輔,耐心細致、循循善誘開展工作,促進家庭和諧、避免激化矛盾。
另一方面,由于農村未成年人的生存技能薄弱、學歷較低、就業困難,故要想提高農村未成年人的生存就業技能,要積極開展“復苗工程”,開展必要的就業指導和實踐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意識和能力,豐富職業培訓的內容,加大國家政策的扶持,為農村未成年人提供免費的職業培訓和就業信息的篩選,為農村未成年人就業提供幫助和扶持。(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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