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犯罪手段愈發隱蔽化,近日,多起在校學生因毒品而落網的案件被披露。
女子應聘境外公司翻譯
竟遇販毒團伙招人走私毒品
據廣州日報報道,今年年初,當地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到市民求助,稱其女兒赴境外從事翻譯工作,懷疑被騙無法回國。
原來,一個月前,其女兒小露(化名)在一交流翻譯微信群發現一則境外公司招聘廣告,求職者只需持有護照并具備簡單英語溝通能力,就可以獲得帶薪游玩的機會,不但機票食宿全包,到達指定目的地后,公司還將提供200美元供旅游,隨后為公司攜帶某款緊缺零件回國,就可以獲得2000元人民幣報酬。
面對誘人的條件,小露聯系了信息發布人,隨即被拉入一“預備工作群”。在那里,她結識了同為求職者的在校學生阿美(化名)。
按照公司發布的行程安排,涉世未深的兩名女子來到香港與另一女子菲菲會合后,一起搭乘長途國際航班到了國外,輾轉到達一偏僻民宿。接下來的兩天,菲菲對于兩人的工作安排避而不談,說到公司情況也是閃爍其詞。小露想起國內禁毒宣傳視頻的提示,懷疑自己可能被犯罪分子騙往國外走私毒品,就撥通了家人的電話。
民警初步調查,認為該事件確有境外販毒團伙在國內招募人員走私毒品的嫌疑,立即介入并與我駐當地大使館取得聯系。在打通電話的當天,小露和阿美趁監管人不備,一起乘坐三輪車前往與家人約定的接應點。但此時,阿美卻臨時改變了主意,不愿回國。而小露在我駐當地大使館的幫助下,順利回到了國內家中。
得知阿美還滯留在外,民警通過其家人和老師進行勸返,明確告知法律風險,要求其盡快回國并不得攜帶除自身行李外的其他物品,阿美也答應盡快回國。可聽到菲菲等人的游說,她又猶豫了,認為可能確如對方所說是民警、家人“想多了”。
最終,她接過公司安排的行李箱,踏上了歸國的行程。辦案人員在香港國際機場發現阿美,并在其隨身行李箱內,繳獲藏有4公斤可卡因的金屬軸承。
初步查明,該境外走私團伙通過境內代理人發布招聘信息,安排求職者出境和接收毒品。而菲菲就是此次走私活動的“監工”,負責監視求職者的日常起居。目前,境內活動的嫌疑人已全數落網。
警方提醒:面對“快速致富”“包吃包住”“帶薪旅游”之類的信息,要保持警惕,莫因輕信而淪為人體藏毒、箱包帶毒的“工具”。
從境外網購“神仙水”
大學生因走私毒品罪獲刑
6月22日,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大學生劉某某走私毒品案”。
被告人劉某某系江夏區某大學在校學生,2022年4月,其通過互聯網添加龍某某微信,通過支付寶向其支付人民幣980元購買γ-羥基丁酸液體1瓶,凈重15.49克。龍某某遂聯系境外賣家,通過郵政速遞的方式將γ-羥基丁酸液體偽造外包裝后自馬來西亞郵寄給被告人劉某某。2022年5月,上述郵件入境時被海關查獲。劉某某在大學行政樓被公安人員抓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所購液體屬于違禁品,且從境外發貨的情況下,仍提供境內收貨地址進行購買,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走私毒品γ-羥基丁酸15.49克,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
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重要提醒:
γ-羥基丁酸(俗稱神仙水)屬于我國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是合成毒品,服用會導致人暫時性記憶喪失或昏迷,嚴重時會導致中毒甚至死亡,在我國受到嚴格管控。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國家規定管制的、沒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一般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某些不法分子以為自海外渠道購買,通過網絡交易、郵寄方式收貨不易被察覺,也不會受到相關部門管制,抱有僥幸心理,殊不知過境物品均會被海關嚴密核查,該行為也觸犯刑法,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千萬不要因好奇而購買、嘗試毒品。
大學生販賣“上頭電子煙
”獲刑3年罰款1.5萬元
6月26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20歲大學生販賣“上頭電子煙”被判刑的案例。
被告人孫某剛滿20周歲,正在讀大二,本應享受美好的校園生活,卻因為販賣“上頭電子煙”葬送大好年華。
法院披露,被告人孫某在2023年下半年的時候跟同學出入酒吧、KTV等娛樂場所,機緣巧合結識了長期吸食“上頭電子煙”的劉某某。
2024年1月,劉某某聯系孫某幫忙“找貨”,孫某萌生了靠販賣含依托咪酯電子煙賺錢的想法,于是便找到其在某KTV認識的莫某某,以600元/只的價格購買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再以800元/只的價格,多次轉手倒賣給劉某某從中牟利。
2024年2月孫某被以販賣毒品罪抓獲并提起公訴,法院認為孫某明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是毒品仍多次販賣給他人,情節嚴重,最終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5000元。(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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