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甘肅省慶陽市原副市長吳麗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以被告人吳麗華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吳麗華利用擔任環縣縣長、正寧縣委書記、慶陽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項目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33人財物共計3376.08萬元。被告人吳麗華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1303.77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麗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麗華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被告人吳麗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4月7日消息,吳麗華被查;2023年7月11日消息,吳麗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吳麗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丟棄黨性原則,毫無敬畏之心,長期破紀違法。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受到黨紀處分后,仍無收手之意,轉移隱匿財產,掩蓋違紀違法行徑,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頻繁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宴請及旅游安排,借公務出境變相旅游;無視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一再拒絕組織挽救,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生活紀律,家風不正,對親屬失管,造成不良影響;嚴重違法,放縱貪欲,以權謀私,甘于被“圍獵”,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且本人及其家庭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通報指出,其行為嚴重敗壞黨員領導干部形象,嚴重破壞親清政商關系,污染任職地方政治生態,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知止,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據公開簡歷,吳麗華出生于1965年3月,甘肅慶城人,中共黨員,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
吳麗華早期歷任慶陽地區婦聯副科級秘書、正科級秘書,慶陽地委組織部正科級組織員、組織科副科長等職,2001年任華池縣委副書記。
2005年,吳麗華任慶陽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后兼任市委企業黨建辦主任。
2010年1月,吳麗華任環縣縣委副書記、縣長,2011年9月任正寧縣委書記,2016年12月同時任慶陽市副市長,2020年3月卸任正寧縣委書記,繼續擔任慶陽市副市長,至被查。(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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