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備受關注的“邯鄲初中生被害案”有新進展。
據河北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3人作案時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所謂的核準追訴,是指在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行兇的案件中,下級人民檢察院就是否追究未成年人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問題,逐層請示報告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追訴的制度。
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就是說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核,批準了下級檢察院追究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3人刑事責任的意見。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進行完善。在此之前,我國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為14周歲,經過修改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名的,經最高檢核準追訴的,同樣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犯罪低齡化社會現狀做出的立法調整,在此案中得到運用。
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案件情節惡劣,令人震驚。如今3人被核準追訴,將承擔刑事責任,遇害學生的親屬得到告慰,法沒有向不法讓步。
作為一起具有全國影響力的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被追究刑責案件,絕不僅僅是國家運用刑事手段懲治了3個頑劣少年這么簡單。刑罰作為社會治理的末位手段,自身具有很大的副作用。這種嚴重的社會治理手段被用以3名未成年人身上,雖是罪有應得,卻也發人深省。
個案背后是我國犯罪日益低齡化的社會問題。成年人犯罪責任自負,青少年犯罪卻可能是家庭、社會等多方面的責任。
一些青少年犯罪行為是由家庭環境引起的。缺少愛與關注,父母不良言行,以及社會教育資源和發展機會的不平等,都可能對青少年成長產生影響。在不良環境中成長起來的青少年,容易敏感、自卑和極端,犯罪率和受到侵害的概率更高。
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3人的父母以及學校是否盡到了教育職責,對孩子的心理健康是否缺乏引導和關注,都值得深究。
懲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個案正義得到伸張的同時,更應反思社會責任和家長角色的缺失。舉一反三,分析作惡少年的生長環境,盡最大努力鏟除不良土壤。只有把這些環節全部銜接起來,社會關注的意義才能最大化。(據安徽時評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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