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微博3月21日報道 談戀愛花的錢分手后要對方還嗎?一則法院判決顯示,520送的首飾分手后不用還。
賈先生與楊女士通過商業(yè)婚戀網(wǎng)站相識相戀。戀愛之初,賈先生為楊女士購買了一部價值9000余元的手機,在5月20日這個特殊日子,還為楊女士購買了價值數(shù)萬元的首飾。談婚論嫁時,賈先生同意給楊女士50萬元彩禮,并向楊女士轉(zhuǎn)賬15萬元。半年后,兩人因性格問題分手。
分手后,賈先生認為給楊女士買的手機、首飾及轉(zhuǎn)賬15萬元均屬彩禮,要求全部返還。
法院依據(jù)“彩禮新規(guī)”審理認為,手機、首飾及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無需返還。但15萬元轉(zhuǎn)賬被認定為彩禮,需全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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