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本應像明燈,照亮學生前方的路,但這位教師不僅違背師德,更觸碰法律紅線。江西法院微信公號2月27日公布這樣一起案例。
被告人曾某系吉水一民辦中職院校學工處副處長、班主任,因其平日花銷大,經濟狀況不佳,便萌生出截留學雜費用的想法。2023年2月至10月,曾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其代收的16萬余元學雜費私自截留,用于個人消費,不上交學校。2023年12月,曾某主動到當地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吉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在擔任民辦學校學工處副處長、班主任期間,將收取的十六萬余元學雜費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責令退賠被害學校十六萬余元。
據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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