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廣西浦北縣兩車主在公路上斗氣別車,長距離多次互相追逐、擠壓,后撞上對向一名摩托車車主,致其重傷二級。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浦北縣人民法院公開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案件細節。
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6日8時許,被告人包某駕駛小型轎車在S207省道234公里處掉頭往浦北縣方向,適遇被告人秦某某駕駛輕型自卸貨車往張黃鎮方向,沒有減速。包某駕駛小型轎車追逐秦某某駕駛的輕型自卸貨車,兩車長距離多次互相追逐、擠壓。
兩車行駛至S207省道233公里加250米路段時,因輕型自卸貨車擠壓小型轎車,造成小轎車碰撞對向被害人朱某駕駛的摩托車,造成朱某受傷,小轎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浦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依法認定,包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秦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朱某不承擔責任。經鑒定,朱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2023年7月25日,包某、秦某某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包某、秦某某分別賠償了朱某35000元、30000元。朱某分別于2023年9月28日、10月24日與秦某某、包某簽訂了刑事諒解協議書,達成刑事和解,并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包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兩人斗氣別車的過程中,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或其他危害后果,但輕信能夠避免,沒有預見,最終過失致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了過失致人重傷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秦某某、包某經公安民警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某、包某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簽訂了刑事和解協議,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態度,被告人秦某某、包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遂判決被告人秦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包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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