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五旬男子楊某某在早餐店購買早餐后離開時,不慎撞倒另一名購買早餐人員致倒地不起,后經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但事發時,楊某某竟不管不顧,徑直離開,后被警方拘傳到案。日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公開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1月5日,大皖新聞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經審理查明,2022年8月21日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廣州市海珠區康樂中約南新街買早餐離開時,不慎撞倒被害人華某,導致華某跌落路面受傷。
被告人楊某某發現被害人被撞倒地不起后,未實施任何救助行為徑行離開現場。群眾報警后,到場民警和醫護人員將被害人送醫救治。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后經鑒定,被害人華某頭部、鎖骨、肋骨等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022年8月23日,楊某某被民警拘傳到案。
庭審時,被告人楊某某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被害人不慎摔倒,也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最后,楊某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在審查起訴階段簽字具結。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依法應予懲處。關于被告人楊某某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問題,經查,案發時被害人在早餐店外等候,并無向前擠推等不當舉動,被告人離開時面對面用身體推開被害人的行為是導致被害人從人行道跌落至道路上受傷的直接原因,被害人并無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被告人楊某某因其行為導致被害人倒地受傷后,未積極救助被害人而徑行離開現場,反映其對他人生命健康的漠視,事發后亦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法院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