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上海女教師被舉報出軌16歲高一男學生的消息頻上熱搜,引發關注。
事件源于2月16日,有網友舉報稱,其在上海市第二中學擔任老師的妻子張某“出軌16歲高一男學生,與未成年人發生關系”,并曬出多張微信聊天截圖。
隨后涉事學校回應,女老師張某已被停職,目前事件正在調查中。
事件依舊在網上不斷發酵,網上對女教師的丈夫曝光妻子聊天記錄截圖的做法,產生了“是否侵害隱私權”的爭議。
那么,曝光或轉發別人的聊天記錄,違法嗎?
曝光聊天記錄是否違法要看情況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部主任張荊表示,女教師的丈夫曝光妻子出軌的相關聊天記錄截圖,并不算是侵犯妻子的隱私權,問題在于,這位丈夫還曝光了未成年人的具體信息,這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在今天借助即時通訊軟件和社交平臺進行的網絡傳播下,形成了獨特的“截屏社交”文化,對于個人來說,有意或無意地將與別人聊天的內容通過截屏、復制的方式轉發給第三人非常普遍。
而這種行為是否違法,主要看其中公布出來的內容,是否涉及隱私。
如果只是生活日常中發現有趣事物的分享,轉發到網上并不會引起太多的波瀾,但一旦聊天記錄中涉及到他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如姓名、性別、身高、家庭住址等,不經對方同意就將聊天記錄曝光到網上,可能會侵害對方的隱私權,甚至如果這個信息是捏造、歪曲的事實,對對方造成名譽上的貶損、損害,就會侵害到名譽權。
什么是隱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籠統地說,人們不想被他人知曉或打擾的信息、活動和住宅相關的內容,都可以歸入隱私。
除了個人生活中的私密空間,在公共場合中有表現出不想被侵擾意愿的相關內容也屬于隱私。例如說悄悄話、走到沒人的地方打電話,所涉及的信息也都是隱私。
但在這個事件中,張荊律師表示,丈夫曝光出來的妻子與學生的聊天記錄里,如果不涉及到對于婚姻關系的侵犯的話,就屬于隱私。但聊天記錄中存在雙方或隱晦、或露骨的性暗示,是對婚姻關系的侵犯,越過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線,即使是妻子不愿意被人知曉的內容,也不屬于侵害其個人隱私。
不過問題在于,丈夫將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放到互聯網上進行傳播,這就使得事件的性質完全不一樣了。
張荊律師表示,這個問題涉及到婚姻忠誠和未成年人隱私權,哪個權利更大一些。事實上,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是高于普通成年人的。相比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法律對婚姻忠誠的容忍度會更大,有更多商榷的空間,這和普通民眾對侵害個人隱私權的容忍度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在這個事件當中,女教師的丈夫如果僅曝光妻子出軌的相關聊天記錄,并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但正因為丈夫在女教師和未成年高中生之間的出軌行為如何定性的結果出來之前,尚未確定未成年人是否同時也是受害人,就以出軌對象的身份,把未成年人當作成年人,在互聯網傳播其個人信息,這一行為如果給未成年人造成較大的損害,那么丈夫可能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網友轉發,吃瓜要謹慎
除了丈夫主動曝光妻子,上海女教師被舉報出軌事件的發酵還依賴于眾多網友的圍觀、轉發,那么網友轉發聊天記錄會不會也違法了?
張荊律師表示,人們的信息來源于網絡,通常情況下網友們在轉發一條信息時,很難立刻識別出這個信息是侵害到他人隱私,因此轉發者可能不會涉及到侵害隱私,也就不是直接的侵權人。
但也存在以下幾種情況,轉發者與聊天記錄曝光者會構成共同的侵權人。
一是事實本身是捏造的,轉發者以訛傳訛、故意轉發;二是轉發內容中有明顯的指向性,出現被曝光者的姓名、性別、家庭住址以及照片;三是被曝光者要求停止惡意編造和轉發,轉發者明明得知被曝光者的要求,仍然轉發。此時,轉發者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過,這不意味著不公正的事情不應該被揭發出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夫妻雙方有對彼此保持忠實的義務,上海女教師的丈夫將妻子出軌的聊天截圖曝光,目的也是尋求網絡上的幫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女教師要求停止轉發相關信息,網友們不愿意的話,也并不一定絕對涉及對女教師隱私權的侵害。這是因為女教師的隱私權要建立在一個合法的前提下,其出軌行為如果屬實,那么網友對女教師聊天記錄的合理轉發,是為了在合理范圍內維護丈夫的合法利益和公序良俗,本不應該受到過多的苛責。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聊天對象的背后不是一個個體,而是代表一個公司,那就沒有隱私權一說。企業法人沒有隱私權,但有名譽權。
而聊天內容中如果存在有關其資產實力、商務信用、生產能力、產品和服務質量、經營狀況等方面的貶抑性言論,損害了這個公司的社會評價,就會由法人出面,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曝光者告上法庭,此時,聊天記錄就成為法人維護自己權利的證據。
聊天記錄能夠成為證據,源自2020年5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其中,第十五條將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以及文檔、圖片、音頻等電子文件規定為電子數據。這意味著微信、QQ、微博等記錄正式成為能夠用于打官司的證據。
但這不代表隨便截幾張圖就能作為呈堂證供,法律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也就是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原始載體。
而且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完整、真實,如果隨意刪除聊天記錄,就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不過就算一方當事人刪除了某些留言,或僅提交聊天記錄截圖而非原件,法庭也會當庭核實雙方當事人的手機,如果在后臺的系統中依然還存在相關聊天記錄,就會被采納,所以聊天記錄在案件中的出鏡率很高。
總之,聊天記錄既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明對方當事人侵害了自己權利的證據,也可能成為自己侵害他人權利的訴訟證據。
據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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