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本規定指定的背景是因為“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這不僅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使彩禮給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定埋下隱患,不利于社會文明新風尚的弘揚”。
《規定》中: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二是明確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三是明確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四是完善彩禮返還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反饋意見,將征求意見稿中的“孕育子女”修改為“孕育情況”,以涵蓋終止妊娠等情形;將“共同生活時間”修改為“共同生活情況”,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實時,不能簡單計算時間長短,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實際一起居住、未實際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提到: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大皖新聞記者 于源綺 實習生 汪菁
編輯 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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