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詩印錯地方有可能被判侵權!近日,新疆一家酒企就因在酒瓶上印刷“葡萄美酒夜光杯”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侵權,賠償被侵權企業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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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酒企:發現有酒企生產、銷售帶有“夜光杯”字樣的葡萄酒,商標注冊企業將對方訴至法院
1979年3月,經申請核準,北京一家葡萄酒廠將含有“夜光杯”字樣的文圖注冊為商標。1992年8月,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北京另一家葡萄酒廠。2004年9月,北京某公司受讓該商標。
2021年,北京上述公司發現新疆某酒業公司及其銷售公司生產、銷售、宣傳的葡萄酒瓶身正面標識有“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樣,相關宣傳頁面中突出使用了“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樣。
北京該公司認為后者未經授權,在生產、宣傳、銷售的葡萄酒產品中使用“夜光杯”字樣已經造成不特定公眾的混淆與誤認,即認為新疆某酒業公司生產、銷售、宣傳的葡萄酒產品來源與北京某公司有關。
北京某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據此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新疆某酒業公司及其銷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在宣傳經營過程中使用“夜光杯”字樣;賠償其經濟損失468443元及維權合理支出31557元(律師費3萬元、購買被控侵權產品1557元)。
被訴酒企:自有商標也含“夜光杯”字樣,酒瓶上印刷經典唐詩系正當使用
一審中,新疆某酒業公司辯稱,第一,該公司生產、銷售的葡萄酒類產品中使用的是該公司自有商標“某某莊園夜光杯”(包括“某某莊園夜光杯之夜光翠”“某某莊園夜光杯之夜光金”“某某莊園夜光杯之夜光紫”等商標),與北京某公司的涉案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第二,“夜光杯”是歷史文化符號。在平常交談中提到“夜光杯”,大眾第一聯想到的是葡萄美酒,提到葡萄美酒就自然會聯想到“葡萄美酒夜光杯”詩句。為此,他們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酒類產品中使用前述詩句系正當使用,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第三,釀制并銷售夜光杯葡萄酒系他們公司的在先行為。北京某公司于2004年9月受讓涉案引證商標,該時間晚于他們公司種植葡萄、生產、銷售葡萄酒的時間(具體在1994年)
因此,他們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不同意北京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被控侵權企業構成侵權,賠償被侵權企業25萬元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控侵權的涉案五種葡萄酒產品的瓶身使用“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樣、以及在相關宣傳中使用前述字樣,是否侵害了北京某公司對注冊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一審法院認為,新疆某酒業公司在被控侵權的五種葡萄酒酒瓶上是否使用該公司“某某莊園夜光杯之夜光翠”“某某莊園夜光杯之夜光金”“某某莊園夜光杯之夜光紫”及“某某莊園夜光杯”注冊商標并非判斷本案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必要要件。
根據當庭點驗結果可見,被控侵權的五種葡萄酒瓶身背面使用了新疆某酒業公司的注冊商標,但在瓶身主要位置并未完整使用“某某莊園夜光杯”注冊商標。反而在瓶身正面正中位置自上而下突出使用了“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樣。而其中的“夜光杯”文字與北京某公司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相同,構成近似。
此外,被控侵權的五種葡萄酒酒瓶上所標注的生產廠家字跡較小。前述文字圖形組合方式使得一般公眾在獲取被控侵權的五款葡萄酒產品時的關注點主要集中在“葡萄美酒夜光杯”文字上,會造成不特定的公眾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北京某公司生產的“夜光杯”牌葡萄酒產生混淆,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2022年5月30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新疆某酒業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生產、宣傳、銷售的葡萄酒產品上突出使用“夜光杯”字樣);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7 日內,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25 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構成近似商標、構成侵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1月8日下午,新疆某酒業公司的代理律師、北京領創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斌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一審宣判后,新疆某酒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新疆某酒業公司在上訴狀中稱:第一,“葡萄美酒夜光杯”出自唐代詩人王翰的《涼州詞》,該詩是中國歷史上描寫葡萄酒的詩詞中最有名的一首,該詩句成為葡萄酒的文化符號,其中的“夜光杯”三個字無法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該公司善意、合理地在涉案系列葡萄酒的瓶身使用該詩句,不會造成不特定公眾的混淆、誤認。
第二,該公司被控侵權的五種葡萄酒產品為一個系列的產品,五種不同顏色的瓶身對應不同品種不同顏色不同口味的葡萄酒,具有合理的創意來源。
第三,該公司對自身商標的使用方式是善意、合理的,酒瓶上的生產廠家文字大小合理并且符合國家標準。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被控侵權的五款葡萄酒瓶身正面上半部分,自上而下以較大字體突出使用了“葡萄美酒夜光杯”文字,在五款葡萄酒的銷售、宣傳頁面中,亦突出使用了該文字,雖然該文字為知名詩句,但該種使用位置及方式客觀上已經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新疆某酒業公司亦曾將“葡萄美酒夜光杯”文字申請注冊商標(被駁回),可見其主觀上亦有將該文字進行商標性使用的意圖,故二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的葡萄酒瓶身、相關宣傳頁面中使用“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樣,構成商標性使用。
被控侵權產品與北京某公司引證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均為葡萄酒,構成相同商品。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上及銷售宣傳中使用的“葡萄美酒夜光杯”文字,完整包含北京某公司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夜光杯”,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較為接近,已構成近似標識。
考慮到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北京某公司的引證商標在葡萄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新疆某酒業公司在官方網站中、銷售中直接以“夜光杯”指代被控侵權產品,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被控侵權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近日,二審法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代理律師稱,新疆某酒業公司不服二審判決,擬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據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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