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則案例。
舉行結婚儀式時,男方向女方及其父母給付了彩禮,后雙方因生育子女等問題分手,未到民政局依法登記結婚,男方能否主張要求女方返還給付的彩禮及“三金”?
2022年4月,小彭(男方)與小張(女方)經人介紹后戀愛,并開始同居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5月,小彭為小張購買了價值5萬余元的金銀首飾。同年8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小彭給付小張及其父母彩禮16.8萬元,給付小張的眾多親屬紅包1萬余元,并為小張家辦酒席提供價值1萬多元的煙、酒、飲料等物品?;槎Y結束后,小彭及小張外出旅行回家后,雙方因生育子女等問題產生糾紛并分手,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小彭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張及其父母返還彩禮。
永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在男女雙方訂婚或結婚時,由男方給付女方或女方家人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實物,作為婚約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標志,具有明顯的目的性,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根據風俗習慣,彩禮給付以男女雙方為利益代表,但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故返還彩禮款的權利義務主體亦不限于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雙方家庭亦參與其中,考慮到小彭未與小張二人確定戀愛關系和同居的事實,后雙方又按照習俗舉行了婚禮,再考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和男女雙方家庭付出的錢物,遂判決小張及其父母返還90%的彩禮及“三金”。
該案現已生效并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本案中小彭與小張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小彭請求返還彩禮的訴求,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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