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 據“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巧全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巧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巧全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王巧全 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巧全利用擔任江蘇省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副總隊長,鹽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徐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參與涉案資產處置、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31萬余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巧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王巧全到案后,犯罪所得均已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王巧全,男,漢族,1969年7月出生,江蘇蘇州人,研究生學歷,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8月參加工作。
王巧全曾任江蘇省鹽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江蘇省徐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22年9月,王巧全任江蘇警官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2022年11月被查。
澎湃新聞記者 岳懷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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