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12月26日消息,驢友”老陳“蹭團”徒步,不僅“輕裝上陣”還“離隊探險”,最終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事后,老陳子女向法院起訴旅行社和保險公司,這個責任誰來承擔呢?
50多歲的老陳是一名資深“驢友”,擁有豐富的戶外徒步經驗。2021年8月25日,老陳從微信群里得知某旅行社即將組織一場“某嶺古道”的戶外徒步活動,活動收費標準為每人68元,轉發朋友圈可減免30元。老陳對該徒步活動很感興趣,想著自己和旅行社工作人員很熟,便沒有通過活動鏈接報名,也沒有在群里告知要參加活動。直至活動出發前一晚,老陳才聯系了作為此次活動調度的熟人梁某,表示想要參團。
2021年8月28日上午,老陳到達集合地點,經熟人梁某與導游“打招呼”后,以親友的身份上車隨行,并轉發了38元紅包給梁某,隨后梁某為老陳購買了保險。當天,老陳僅隨身攜帶了一瓶水,并未攜帶午餐干糧、登山杖等徒步物資及裝備。登山時,老陳一開始與隊伍同行,后因覺得大部隊行進速度較慢,下午15時左右,老陳決定獨自一人先行登山。兩小時后,導游發現老陳失聯,在自行搜索無果后于當晚23時報警。次日凌晨5時,警方在偏離原定徒步路線的某水庫大路上發現了已沒有生命跡象的老陳。事后,旅行社墊付了5005元給老陳子女用于處理其喪葬事宜。
老陳子女認為,老陳是在參與旅行團活動時意外墜落高坡死亡,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者對此未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重大過錯,應對老陳的死亡承擔80%的責任。同時,老陳的意外死亡符合人身意外保險的理賠條件,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老陳子女遂將兩者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9萬余元,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上述賠償承擔責任。
被告旅行社、保險公司不同意老陳子女的訴求。旅行社認為,老陳是作為活動調度人員梁某的親友“蹭團”參加徒步活動,沒有通過活動鏈接報名,與旅行社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則認為,老陳擅自離隊行動,且死亡原因是“猝死”,系因自身疾病致死,不屬于人身意外險的理賠范圍。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旅行社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老陳子女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0.1萬余元,并駁回老陳子女的其他訴訟請求。
老陳子女及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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