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2月7日,大皖新聞報道了家住葫蘆島市建昌縣王寶營子鄉的崔大叔老兩口,今年3月10日出售了兩萬多斤玉米,但剩余的21672元的賣糧款,卻一直沒能拿到一事(詳細報道:近9個月了,遼寧69歲老人2萬多元賣糧款還遙遙無期)。為此,崔大叔和女兒崔女士將建昌縣秀庭糧食收購站經營者陳先生起訴至遼寧省建昌縣人民法院。
12月12日,原告崔大叔訴被告建昌縣秀庭糧食收購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建昌縣人民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崔大叔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女士,被告經營者陳先生到庭參加訴訟。
建昌縣人民法院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系收購糧食的個體工商戶,原告將糧食賣給被告,雖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原告與被告經營者對于買賣糧食的事實予以認可,且被告經營者給原告出具一張手寫記賬單,對于買賣糧食的價款記載為31672元,故原告與被告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
建昌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截圖
原告崔大叔向被告完成了糧食交付,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給付原告糧食價款,但被告只給付原告10000元糧食款,尚欠21672元未給付,故對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糧食款21672元的訴訟請求,建昌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按照雙方約定給付錢款,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請求,建昌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利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建昌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建昌縣秀庭糧食收購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崔大叔糧食款21672元及利息。
建昌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截圖
法院表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大皖新聞記者 許佳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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