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 上海法治報12月20日報道,張先生離世后,孑然一身的他留下的房產該何去何從?前妻與前繼子這對親母子就為了誰是張先生的繼承人,誰該繼承他的房產而鬧上了法院。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前妻:他曾口頭答應把房子留給我們母子
作為原告的劉女士,與張先生有過一段婚姻。她說,2001年3月,她與第一任丈夫離婚,帶著當時年僅8歲的兒子小武一起生活。2008年4月,劉女士與張先生登記結婚,婚后小武也與夫婦兩人共同生活。劉女士認為,張先生作為繼父對小武完全盡到了撫養(yǎng)義務。
2017年12月,劉女士與張先生因性格不合而協(xié)議離婚。“但我們雙方仍保持往來,張先生仍對小武視如已出。”劉女士強調說。
2020年6月2日,張先生突發(fā)疾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張先生去世時既無配偶也無其他子女,張先生父母也都先于張先生亡故。張先生的后事由劉女士、小武為其料理。
劉女士認為,她是張先生的前妻,與張先生有近十年的婚姻生活。張先生留下的房屋也是在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產權,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在離婚時雖然放棄了房屋內的共有產權并將其贈與給張先生,但這并非無條件的。當時,張先生曾口頭承諾我:如他未再婚,將來會把房屋留給我們母子。”劉女士表示,小武從未成年開始與張先生共同生活近十年。作為張先生撫養(yǎng)過的繼子,小武也是張先生遺產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系爭房屋由她和小武共同繼承,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為此劉女士起訴,要求判決房屋由她與兒子共同繼承。
前繼子:共同生活近10年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而被告小武,卻表示不愿與母親共同繼承房屋,應由其個人繼承。
小武認為自己是案涉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其雖不是張先生的親生兒子,但其母親與張先生結婚時,其只有15歲,尚未成年。其隨母親與張先生共同生活了將近十年,張先生對其視如己出,完全盡到了作為父親的撫養(yǎng)責任。即使是張先生與劉女士離婚后,張先生仍對其關心有加,非但不要求其的戶口遷出系爭房屋,還讓其將兒子的戶口報在系爭房屋。可見,張先生不僅與其之間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其將系爭房屋留給其的意圖也是非常明顯的。其的法定繼承權不因生母與繼父離婚而受影響,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權取決于是否形成撫養(yǎng)關系。只要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其繼承權就等同于親生子女。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不受父母離婚和撫養(yǎng)權歸屬的影響,同樣,繼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因親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而受影響。
因此,本案中他對于繼父遺產的繼承權不因生母與繼父離婚而失去。綜上所述,他作為張先生撫養(yǎng)數年的繼子,在張先生父母早亡、去世時既無配偶也無其他子女的情況下,是張先生唯一僅存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單獨繼承系爭房屋。
法院:再婚時繼子已滿15歲不認定擬制血親
法院審理后認為,遺產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劉女士與張先生原系夫妻,雖涉案房屋系在兩人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但離婚時兩人在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時約定涉案房屋歸張先生所有,并進行房產轉移登記,登記至張先生一人名下;劉女士提出張先生有將涉案房屋贈予她和小武的意愿的意見,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劉女士要求繼承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難以支持。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屬于法律上的擬制血親,小武要求繼承張先生的房產,應首先審核雙方間是否成立擬制血親。而關于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認定,一般認為,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應至少具有數年時間,且是否成立擬制血親還應充分尊重繼父母和繼子女的意思,即使雙方共同生活、進行了撫養(yǎng)教育,也不宜輕易認定成立擬制血親。根據小武的出生日期,小武生母即劉女士與張先生結婚時小武已十五周歲三個月,被繼承人對小武的教育經濟供養(yǎng)時間不長,故法院難以認定小武與被繼承人之間成立擬制血親關系,小武要求繼承張先生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劉女士全部的訴訟請求。
上海法治報記者 | 陳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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