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2月14日,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對蕪湖市政協原一級調研員、蕪湖市供銷社原黨委(黨組)書記、主任王芳寶貪污、受賄案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王芳寶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違法所得212.5295萬元及孳息9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芳寶利用擔任蕪湖市供銷社黨委(黨組)書記、主任,兼任蕪湖金聯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至2021年期間,采取騙取手段,貪污公款60萬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2.5295萬元,獲得孳息9萬元,其中有26.722萬元系索賄,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根據王芳寶的犯罪事實,結合其具有坦白、退交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預繳罰金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王芳寶當庭表示服判。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徐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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