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婺源縣人民法院消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偏偏有人不走正道,竟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取“好處費”50萬元。11月18日,江西婺源縣人民法院公布這樣一起案例。
被告人陳某某系江西婺源某公司員工,在任職土建工長助理、采購員、采購助理等崗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取業(yè)務往來公司“好處費”共計50余萬元。
婺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作為非國家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0余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綜合陳某某具有自首、初犯、退繳全部贓款、取得被害單位諒解、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法院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陳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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