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9個月后,中國男足前主教練李鐵再度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其涉嫌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近日已由湖北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李鐵,資料圖
此前有足球圈人士爆料,李鐵斂財的“胃口”頗大、手段頗多。最近檢察機關的通報揭示了問題的另一面,他涉嫌的五項罪名既有“收錢”的,也有“送錢”的。
一人涉嫌五宗罪,體現了案件的復雜性,也令許多人感到困惑,分不清其中的區別。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告訴記者,上述五項罪名,從侵害的法益類型看,有的屬于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貪污賄賂罪,如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有的屬于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商業賄賂犯罪,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從犯罪主體看,有的屬于自然人主體實施的腐敗犯罪,如受賄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有的屬于單位主體實施的腐敗犯罪,如單位行賄罪;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實施,也可以是單位實施,如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具體來看,所謂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彭新林分析,在李鐵涉嫌的兩項“收錢”罪名中,受賄罪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應該與其利用擔任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助理教練或者主教練的職務便利有關;至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與其利用擔任相關公司、企業或者足球俱樂部教練或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有關。
所涉罪名之多,從側面印證了李鐵案件牽涉面之廣。在職業生涯中,李鐵先后扮演了運動員、教練員、俱樂部高管等不同角色,并積極擴張商業版圖,代言過多項產品,事發前名下有9家關聯企業。其被查后,中國足壇開始新一輪反腐風暴,已有10余人相繼落馬,其中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中國足協原黨委書記杜兆才,中國足協原主席陳戌源等,均為他擔任國足主教練時的直接上級。相信隨著調查的深入,與之有關的黑幕終將暴露在陽光下。
來源:長安街知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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