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高院消息,因受賄3268余萬元、利用影響力受賄255萬元,江蘇省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左鎖粉于11月15日被鹽城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300萬元。
左鎖粉 資料圖
左鎖粉出生于1957年2月,江蘇金壇人,長期在公安系統工作,曾任淮安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廳級),2014年5月起任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正廳級)。
2017年5月,左鎖粉退休,2022年4月被查。
鹽城中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期間,左鎖粉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68余萬元。
2017年至2020年期間,左鎖粉利用曾任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件處理等事項上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5萬元。
鹽城中院認為,左鎖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
鑒于左鎖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庭遂以受賄罪判處左鎖粉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25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300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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