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江西吉安縣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楊某犯放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情速遞
2023年7月,被告人楊某離職后,向房東提出退回房租及押金,雙方因意見不一致發生爭吵。
此后,楊某多次找房東要求退房租和押金未果。
為發泄心中怒火,楊某于同年7月30日凌晨3時許,使用打火機將放在床上的空調被邊角點燃,隨后關好門,帶著已收拾好的行李離開現場,造成租住房間的空調、床、電風扇等物品損壞。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與房東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房東的諒解。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為發泄個人情緒,故意放火,燒毀他人財物,且其行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并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在家屬協助下退賠了被害人損失并獲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委托社區矯正管理局調查,被告人楊某適用社區矯正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建議適用社區矯正。
綜合考量被告人有家庭成員確需照撫,且無犯罪前科,社區矯正機構評估同意納入社區矯正對象。
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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