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國家安全部微信號消息,今年4月《反間諜法》修訂通過以來,境內外輿論高度關注,絕大多數聲音尊重和支持中國正當的立法活動,但其中也有一些誤讀,甚至是惡意攻擊抹黑。為正本清源、以正視聽,有必要用事實和數據說話,對一些典型的錯誤言論予以回應和駁斥,推動各方全面了解和正確理解中國新修訂的《反間諜法》。
錯誤觀點:《反間諜法》2014年才制定,2023年又修改,中國通過頻繁修法“泛化國家安全”。
事實之一:2014年《反間諜法》由1993年《國家安全法》更名而來,這次修訂實質是30年來的首次修改完善。1993年《國家安全法》是中國第一部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職責的法律。2014年,為適應國家安全新形勢新任務,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1993年《國家安全法》更名為《反間諜法》,主要內容未作調整。
事實之二:2023年修訂《反間諜法》是對原法的必要補充完善。過去30年,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針對中國的間諜竊密活動嚴峻復雜,各類間諜情報活動的主體更加復雜、領域更加廣泛、目標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隱蔽。原《反間諜法》面臨著間諜行為界定不清晰、防范制度不健全、執法措施不完善、法律責任不匹配等不適應的突出問題,亟需因應形勢變化進行必要的修訂完善,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反間諜法律制度。
事實之三:階段性修改反間諜相關法律制度是各國通例。美國就先后10余次修改反間諜相關法律制度。早在1917年,美國就出臺了《反間諜法》,并于1918年、1933年、1940年、1950年、1961年、1970年等多次修改,不斷擴大法律適用范圍,加重法律責任。1938年,美國又出臺《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并于1966年、1995年、2007年等多次修訂,加強對外國機構和外國人在美境內合法活動的監控。1996年,美國又制定《經濟間諜法》,分設“經濟間諜罪”和“盜竊商業秘密罪”,并賦予美執法機構使用監聽、竊聽等多種手段進行調查的權力。2017年以來,美國連續3屆國會提議修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遏制所謂“外國隱性影響”。
事實之四:中國堅決反對將經貿、科技等問題政治化、武器化、泛安全化。近年來,美國打著“法治”的幌子,披著“國家安全”的外衣,對正常經貿往來、學術交流、科研活動等進行遏制打壓,炮制所謂“中國間諜案”。2021年12月,美國《麻省理工科技評論》刊文指出,2018年以來美國司法部發起“中國行動計劃”,77 起案件中近九成針對華裔人士,七成以上不涉及經濟間諜指控,還有大量案件沒有或無法結案。文章指出,“美國對中國經濟間諜活動的打擊是一團糟”“造成恐懼氣氛導致人才外流和對美國的不信任”。將修訂《反間諜法》這一正常立法活動歪曲抹黑為中國“泛化國家安全”,是典型的以己度人、賊喊捉賊的卑劣伎倆。
錯誤觀點:《反間諜法》措辭模糊,什么是“間諜行為”“間諜組織代理人”等指向不明,增加外資企業在華經營的不確定性。
事實之一:修訂后的《反間諜法》關于“間諜行為”的界定更加清晰明確。科學界定間諜行為的概念,是這次修訂《反間諜法》的重點之一。這次修法立足“保護合法、打擊非法”,精準區分了參加間諜組織、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網絡間諜、針對第三國間諜等間諜行為,更加準確劃定了合法非法的行為邊界,既有利于依法懲治間諜違法犯罪行為,又有利于保護和促進正常對外交流合作,更好實現促發展和保安全的良性互動。比如,什么是“網絡間諜行為”,必須符合三個特定要求:一是特定主體,即行為與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相關;二是特定對象,即針對我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重點要害部位;三是特定行為,即實施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事實之二:修訂后的《反間諜法》更好實現了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理解一部法律,應當全面、系統、客觀,不能斷章取義、片面曲解,應當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整體理解、準確把握。這次修訂《反間諜法》,更好銜接了《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比如,什么是“其他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數據”,2021年《數據安全法》規定了數據分類分級制度,明確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于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比如,什么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2021年《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明確了具體范圍,即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
事實之三:《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配套規定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作為《反間諜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規,2017年《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對反間諜工作的重要法律概念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境外個人”“間諜組織代理人”“敵對組織”“資助”“勾結”“重大貢獻”“立功表現”“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等等。隨著2023年《反間諜法》修改,下步也將對《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作出更新完善。因此,中國的反間諜法律制度清晰明確、公開透明,不會影響外資企業和境外人員在華合法經營、投資、工作、學習和生活。
事實之四:《反間諜法》修訂以來,中國的外商投資環境沒有受到影響。中國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堅定不移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不斷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2023年以來,中國政府已出臺《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等多個政策文件,為外資企業和境外人員在華投資興業提供更大程度便利。中國商務部9月底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8月,全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33154家,同比增長33%,其中英國、加拿大、法國、瑞士、荷蘭、德國實際對華投資分別增長132.6%、111.2%、105.6%、59.2%、25.3%和20.8%。前不久,中國貿促會對600余家外資企業進行了調研訪問,結果顯示97%的外資企業對去年四季度以來中國政府出臺的外資政策評價為“滿意”以上。這一系列數據和事實,充分證明了外商對于長期在華投資的信心,也是用實際行動對中國營商環境投出的“信任票”。
錯誤觀點:《反間諜法》擴大執法權限,容易造成“濫權風險”,導致外國人在華安全風險上升。
事實之一:《反間諜法》對國家安全機關執法工作作了嚴格限定。這次修訂的《反間諜法》,既科學合理賦權,依法保障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有效發現處置間諜違法犯罪行為,又嚴格規范限權,確保始終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各項執法權。比如,針對不同性質和種類的執法權,分別規定由不同層級的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嚴格審批權限,加強事前監管。比如,采取查閱、調取、傳喚、檢查、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明確應當由2人以上進行,并依法出示工作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進行檢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比如,根據違法行為種類和程度,分別設置不同法律責任,對于涉及間諜行為的輕微違法行為,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對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之二:《反間諜法》設置了完備的權利救濟程序。第一,法律明確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法律規定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等不服的,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新修訂的《反間諜法》施行三個多月來,沒有發生一起所謂“任意拘押外國人”事件,也沒有一起針對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行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事實之三:《反間諜法》專門規定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制度。內部監督上,國家安全機關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外部監督上,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進行檢舉或控告。今年4月,國家安全部首次向全社會開通了100091信箱-091分箱作為監督舉報專用信箱,開通了400-040-5198專線作為監督舉報專用電話,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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