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針對四川崇州烈犬傷人事件,飼養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物業是否承擔責任?如果后續傷情鑒定顯示女童傷情構成重傷或重傷以上,飼養人是否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10月22日,合肥律協民事、刑事專業委員會的律師對此進行了法律解析,希望能給公眾敲響警鐘,加強法治觀念,文明養犬,避免此類悲劇的再次發生。
問題一:從流出的案發現場監控視頻可以看到,女童及其母親并未主動上前挑逗犬只,便遭到烈犬撕咬,飼養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合肥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端維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曉燕認為:
不論女童的傷情鑒定有沒有達到重傷,飼養人的行為都構成民事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不同,其在法理上承擔的是無過錯賠償責任,不要求飼養人有過錯。即被害人要求飼養人承擔賠償責任,不以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飼養人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而免除責任。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核心理論在于危險控制理論。飼養了動物,就開啟了危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有義務控制危險,對狗進行妥善管理。
除非損害后果的發生,飼養人有證據證明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從而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其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處的管理規定指以民法或者行政法名義在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頒布的關于飼養動物的各類法律法規的總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攜帶犬只出戶,應系犬繩。成都出臺的《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明確指明在禁養區、限養區,要領證牽繩;沒有人看管的當地流浪狗被收容后,十五天沒有人認領便做無害化處理。
視頻中可以看出,女童和母親并未主動上前挑逗犬只,故不存在減輕飼養人責任的情況。本案中,飼養人應對女童的所有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構成傷殘等級的還應承擔傷殘賠償金。
合肥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律師伍凱表示:
首先,根據監控視頻顯示,案件中傷人犬種為羅威納犬,該犬種身體強壯,動作迅猛,氣勢強悍,已經被多個城市列為禁養犬,如太原、沈陽、哈爾濱等。根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成都22種禁養犬包括藏獒、斯塔福梗犬、秋田犬、德國牧羊犬等,涉事犬種不在禁養之列。即使狗主人不算違規飼養,但也在管理犬只方面存在重大失誤行為。作為狗的主人,應當知道這種犬一旦襲擊人類,會給人帶來嚴重的傷害,但是他卻沒有對其進行拴繩,任由它在小區游蕩,對社會公共安全產生了嚴重危害。
其次,從小區監控視頻可以看到,女童及其母親并未上前逗弄烈犬,所以不存在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從警方通報來看,這只羅威納犬造成了他人損害,侵權人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 、受害人的損害、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狗主人應當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對其進行民事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賠償一般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除了民事責任之外,如果后續該女童的傷情構成了重傷或者重傷以上,那么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二:該案件發生在小區內,如果有證據證實,物業對小區內無繩遛狗現象長期無視,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物業是否承擔責任?若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
合肥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天馳君泰(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閆莉莉認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者,應當對所服務的區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對于小區內業主喂養的犬只進行登記,對違規禁養的烈性犬業主予以勸說并向其他業主公示該情況;對于出現在小區內未拴繩的犬,應當及時聯系飼養人并提醒其他業主注意安全;對于流浪犬或身份不明的犬,應當承擔起驅逐和提醒的義務,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責任。
若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無繩遛狗現象長期無視,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的管理漏洞,導致犬類傷人事件發生,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合肥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律師伍凱認為:
小區屬于由物業負責監管的公共區域,小區的物業對小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于能夠找到狗主人的傷人事件暫且不論,若是小區內游蕩著流浪狗,此時發生流浪狗傷人事件,應當分情況來分析。
1、如果是被遺棄的流浪狗,但可以找到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由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來承擔責任;
2、如果有固定喂養流浪狗的人士,在司法實踐中,則需綜合考慮喂養人對流浪貓狗的喂養時間、喂養地點以及喂養人對動物行為的決定力,來判斷是否應認定“喂養人”為“飼養人”。如果喂養時間較長,且喂養人對該流浪貓狗有充分了解,流浪貓狗也對喂養人產生依賴,甚至聽從喂養人的指揮或發號施令,那么該喂養人很可能被認定為民法典中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由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
3、如果流浪狗是在負有監管職責的公共區域咬人,例如小區、飯店、醫院等,公共區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要求其承擔一定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在這起烈犬傷人事件中,如果有證據證實,物業對小區內無繩遛狗現象長期無視,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物業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且如果物業在接到居民投訴之后,仍然沒有任何作為,沒有消除安全隱患,也是酌情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我們應當通過這次犬只傷人事件來思考,如何盡量減少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除了加大宣傳力度,公共區域負責人、城管部門以及犬只主人自身都要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履行法定義務。首先公共區域管理者應當對違規養犬的行為及時規勸和舉報;其次,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違規養犬行為的監管力度,按照法律法規對違規養犬行為進行適當的懲罰措施,規范和優化對流浪狗的安置方式;最后,飼養人應自覺樹立文明飼養意識,愛犬是權利,文明養犬是義務。
問題三:如果后續傷情鑒定顯示女童傷情構成重傷或重傷以上,飼養人是否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合肥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愛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建軍表示:
罪名有可能是過失致人重傷罪。
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本案中,到底是涉嫌過失犯罪,還是故意犯罪,還應該看主觀態度是否追求傷害后果,以及是否明知會傷人和羅威納犬是否是明確規定禁止飼養的?如果是禁止飼養的,就算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具有追求結果的故意但也應該是明知會傷害他人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應該是屬于間接故意,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不禁止飼養,飼養人或管理人沒有盡到相應的法律義務,雖然不具有主觀追求受害人受傷的故意,但應當意識到飼養禁養的犬種以及不系犬繩可能會給他人造成傷害而沒有采取措施避免危險的發生,輕信可以避免,放任危險的發生,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狗的品種屬于羅威納犬。案發地為崇州,崇州是由成都市代管市,依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羅威納犬并不在禁養名單中。
根據《刑法》的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有可能以過失致人重傷來定罪處罰。
問題四:如果飼養人長期放縱自己的烈性犬在公共區域進行活動,給其他人造成不確定的因素,是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合肥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愛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建軍分析:
長期放任飼養的烈性犬在公共區域活動是有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烈性犬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該預見自己所養烈性犬在不受控制的情況下可能發生致他人傷亡的危害后果,但沒有采取措施消除危險,繼續長期放任烈性犬處于脫離控制的狀態。
烈性犬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該烈性犬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是放任的,對危害后果的發生也是放任的,并且這樣的放任是持續的,長時間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并不以發生嚴重后果為要件。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只要是對公共安全造成實際危害,也可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問題五:假如構成傷殘,都有哪些賠償?
陳建軍認為,本案中傷者的傷情是比較嚴重的,傷殘的可能性很大。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刑訴法解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據前述規定,如果構成傷殘,傷殘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均不予支持。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印發《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明確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本案發生在四川崇州,如果受害人構成傷殘,傷殘賠償金是可以獲得支持的,但該意見也沒有支持精神撫慰金。
本案中,小女孩的身體和精神所受雙重打擊顯而易見,不排除精神撫慰金獲得支持的可能,所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范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最終由審判機關予以認定。
大皖新聞記者 趙琳 汪艷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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