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表彰的“仲裁專家”玩社保貓膩,四川省紀委監委網站10月16日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案卷】
彭文,男,漢族,1970年1月生,四川資陽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資陽市雁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會主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
2021年11月,彭文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雁江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2月,彭文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2年5月,彭文因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案探】
“我自認為崗位廉政風險低,沒有人會拉攏腐蝕我,我是老黨員能夠把控。然而,事實恰恰相反……”2022年1月12日,資陽市雁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彭文在留置室度過他52歲生日,沒有親人的陪伴和祝福,只有悔意無限、淚水漣漣。
彭文曾因為利用專業知識幫助農民工討薪而受到表彰,是人人稱道的“仲裁專家”。因為仲裁工作專業性強,他在同一個崗位待了十多年,受到了同事的敬重和領導的信任。輕車熟路的工作讓他逐漸放松了警惕,思想開始出現裂縫。
資陽市雁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原院長彭文接受審查調查。
2015年,彭文偶然結識了從事商貿生意的陳某某。陳某某為人熱情豪爽,彭文對他頗為欣賞,此后兩人常常在一起打牌聚餐,在一次次推杯換盞中積累了深厚的“兄弟情誼”。2017年年中,陳某某向彭文引薦了郭某和聶某,稱這二人皆有親友需要補繳社保,希望彭文幫幫忙。
陳某某何以向彭文尋求幫助?原來,彭文作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可以通過開展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的方式,讓申請人獲得補繳社保的資格。
彭文自詡重情重義,陳某某的一句“都是兄弟”,讓他抹不開情面拒絕。他明知郭某某和聶某的三名親友不具備補繳社保的資格,卻不向他們講政策、擺道理,反而幫助他們偽造申請材料,虛構與陳某某名下商貿公司的勞動關系。
在彭文的關照下,那次仲裁庭審成了“走形式”,他明知相關申請材料系虛假偽造,仍裁決勞動關系成立,事后收取聶某贈送的1萬元“好處費”。
防線一旦失守,往往就是“兵敗如山倒”。2018年至2019年期間,在陳某某的“牽線搭橋”下,彭文如法炮制,為另外12名不具備補繳社保資質的人員確認“勞動關系”,收受相關請托人員感謝費8.2萬元。
從“抹不開情面”到“坦然受之”,彭文的心態已大為不同:利用職權為他人提供方便,既能成全“兄弟情誼”,又能順便掙點“感謝費”,實乃“一石二鳥”的良計。彭文沉溺于權力變現的誘惑之中,而有心之人也戴著友情的“假面具”與他接近。
郭某某自結識彭文后,常常約他吃喝玩樂。2020年,郭某某請托彭文用“老辦法”幫他另外幾名“親戚”確認“勞動關系”,早已對虛假仲裁輕車熟路的彭文欣然點頭同意。
短短幾個月時間,郭某某向彭文介紹了30多名所謂“親友”,給予彭文感謝費32.4萬元。
“郭某某一直跟我說是他親戚,我想到的是親戚的話,一般不得出啥子問題。”在留置期間,彭文多次惱恨自己“太天真”,在他為“一石二鳥”之計洋洋自得時,卻沒想到自己已被拉進“前臺攬客收費,后臺辦事提成”的利益格局。
實際上,郭某某一開始就是以彭文的職權為餌,玩了一出“空手套白狼”的把戲。他在外充當“權力掮客”,四處招攬有意補繳社保的群眾,并按照每人3萬至3萬8千元不等的標準收費,攫取巨額利益,而郭某某給予彭文的32.4萬元“感謝費”,不過是一點蠅頭小利罷了。
曾經在仲裁庭上明辨是非的彭文,稀里糊涂地淪為了“損友”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人”,而他自己卻對此渾然不覺。
2021年4月,雁江區人社局針對違規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開展自查清理,發現仲裁補繳中存在證據不充分、涉嫌證據造假等情況,遂對違規補保的賬戶進行了清退,并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彭文履職不到位的問題線索移交給了區紀委監委。
面對組織的審查調查,彭文仍對郭某某聽之信之,多次串供,妄圖將違紀違法事實大事化小、蒙混過關,最終被采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2017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彭文利用擔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的職務之便,為勞動仲裁案件代理人及當事人在確認勞動關系等方面提供幫助,累計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共計40.6萬元。
【案析】
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仲裁工作的應有之義。彭文背棄信念、濫用職權,違規裁決勞動關系成立,不僅破壞了仲裁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也為別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機,給國家社保基金運行安全帶來了危害。彭文身為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違規接受服務對象宴請并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勞動關系確認等方面提供幫助并收受財物,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構成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彭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彭文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受賄罪。
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
4.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作者:米明孚 王榮?毛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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