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消息 情侶正常分手,卻不料被前女友在社交平臺學院表白墻,“實名爆錘”是“渣男”“海王”,前女友的做法是合法披露還是侵權行為?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10月16日公布這樣一起案例。
大壯與小美是湖南某學院學生,兩人相識后雙方感情迅速升溫,建立戀愛關系。
交往期間,大壯發現小美已經有男朋友,便決定不再聯系,但小美不肯。兩個月后,大壯正式向小美提出分手,并在朋友圈發布與另一女生確立戀愛關系的消息,將小美從微信好友中刪除。
次日凌晨,小美在抖音、微博平臺發布了一系列言論及圖片,其中包含 “實名爆錘”“某學院某級某班大壯同學”“渣男”“海王“等字眼……,后被人轉貼至學院的告白墻。
大壯向某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后,聯系學院告白墻管理員刪除了轉帖。經與小美溝通協商未果,大壯遂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本案屬于名譽權糾紛。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大壯與小美在自由戀愛數月后提出分手,屬于自行處置感情問題,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小美對大壯的行為十分不滿,立刻在抖音、微博平臺發布了一系列言論及圖片,其中包含明顯具有人身侮辱、辱罵性質的詞語,相關帖子被轉載至就讀學院的告白墻,造成惡劣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大壯的名譽,構成名譽侵權,小美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鑒于小美已經認識到自身的過錯,自行刪除了相關抖音、微博內容,對于大壯主張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書面公開賠禮道歉等訴求,法院結合小美主觀過錯、侵權情節、不當言論影響范圍,并考慮盡量降低對大壯的影響等因素,判決由小美向大壯作出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就讀的學院告白墻張貼一周。大壯主張精神損失費8000元,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案情,酌情定為500元。
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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