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年齡超限,公司不招錄,她“冒名”入職環衛公司打工兩年。
不幸的是,工作期間她因車禍身亡,其子維權時被環衛公司告知“公司無此人,可到法院起訴”。
2021年,王先生的母親肖女士“冒名”入職環衛公司打工兩年。
借他人身份證“冒名”入職,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身亡
9月19日,王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1年他母親肖女士從咸陽彬州市來西安打工,入職陜西明堂環衛有限公司時,由于年齡62歲超限,母親借用耿某某的身份證辦理了入職手續。
4月22日早晨,肖女士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身亡。王先生稱,事故發生以后,公司沒有給個說法,也未曾主動聯系過他們。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環衛公司委派一個姓韓的法務與他們交談,韓某提出必須要出示事故認定書才能說事。
王先生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4月22日6時43分許,吳××駕駛陜U85F××號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某大道輔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區民政局南側300米處時,適逢陳××駕駛陜A681××號別克牌小型普通客車,同方向在其前方避讓在此步行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保潔員肖××,將其碰撞倒地,同時又與停放道路西側趙××駕駛的陜AW4R××號車相撞,吳××駕車又將肖××碾壓后逃逸,致肖××當場死亡。
吳××駕車未注意觀察、操作不當、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及駕車逃離現場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陳××駕車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肖××步行橫過機動車道,應當確認安全后通過,雙方共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趙××駕車違停與事故無因果關系不承擔事故責任。
王先生稱,環衛公司不承認其母親是公司的員工,讓家人到法院起訴。母親雖然冒名在先,但是在工作崗位上把命丟了,公司竟然說沒有這個人,這不是睜眼說瞎話嗎?
王先生抱著母親的遺像,想為母親討個公道。
環衛公司:沒有這名員工 可以到法院起訴
9月1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涉事環衛公司黨姓負責人,她介紹,目前這個事情由公司法務人員來對接。
針對王先生反映的肖女士在環衛工作崗位上工作,有工友、有工作時的照片證明,為何無法明確肖女士的用工實事問題,該公司韓姓法務人員稱,公司僅有“耿某某”的用工合同和保險,沒有“肖某某”這名員工。肖女士家屬不認可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
律師說法:年齡超了 冒名他人上班出現傷亡該如何維權?
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冉琴介紹,憲法賦予我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且法律并未規定勞動權受年齡的限制。即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享有勞動權,但享有勞動權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兩回事,具體需要根據用工情況而定。
如果職工入職用人單位時即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則一般會認定雙方建立勞務關系。如果職工入職時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人社部門認為只要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則不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不論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即人社部傾向于年齡標準。而最高法院則傾向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即判斷勞動關系是否終止,應進一步審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情況。
勞動者借用他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涉嫌欺詐,存在過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之規定,其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但若用人單位明知超齡事實并幫其出“主意”,則用人單位亦具有過錯。
如果肖女士入職時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則借用他人身份證并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在認定屬于工亡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其工亡責任。
如肖女士在入職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則其與單位依法建立了勞務關系。肖女士親屬可以選擇主張單位承擔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司法機關一般會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由雙方各自承擔責任。或者,肖女士親屬也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意見,主張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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