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北京海淀法院9月4日公布這樣一起案例:王先生與王女士做婚前體檢時發現王女士有結節,幾天后王女士自行前往某三甲醫院復查,檢查報告單顯示符合診斷癌癥,考慮癌癥轉移。后王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婚后一個月王女士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術后恢復良好,需要定期服藥及復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王先生以王女士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要求撤銷婚姻,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案 情 簡 介
原告王先生訴稱,與王女士進行婚前檢查時發現有結節,王女士自己就去復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實情況。后其與王女士登記結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術治療,其才知道其真實病情。王女士故意隱瞞在婚前患有癌癥轉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實,并于婚后實施手術后才告知,違背了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銷婚姻。
被告王女士辯稱,婚前跟王先生講過患病之事,但沒有明確告知系癌癥。其已經和王先生交流了說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繼續下去,所以登記結婚。其很感謝王先生當時的支持。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根據上述規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暫時不適宜結婚。而婚姻一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范疇,應按照該疾病是否會給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當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損害以致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標準予以判斷。
結合本案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審理中查明的事實,王女士所患疾病雖為癌癥,但其術后恢復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產生嚴重損害當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對婚姻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后果,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此外,王女士確認在登記結婚前雖未明確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為癌癥,但曾明確告知王先生情況很不好,故王先生主張王女士婚前存在隱瞞重大疾病,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請。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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