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丈夫死亡當天,妻子連夜轉移財產,還得到公婆支持,原來竟是為了躲避丈夫生前債主追債。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這樣一起案例。
案情回顧
邱某與王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行為,因王某突然死亡,邱某向王某妻子阿梅討債不成,便以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共五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要求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被繼承人王某債務的責任。
該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令五被告在繼承王某遺產范圍內償還尚欠邱某的借款及利息。該判決生效后,邱某依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遺產范圍不確定,邱某申請撤回該案執行,本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經查,在王某死亡當天,王某妻子阿梅從王某銀行賬戶轉出40余萬元。邱某認為,阿梅與王某為夫妻關系,王某賬戶內的款項系夫妻共有財產,因此,阿梅、王某對上述存款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產權的份額,故提起訴訟。
王某的父母則辯稱,王某賬戶內的錢有很大一部分來自老兩口的退休金發放和賣菜所得轉入。
法院認為
本案為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的規定,邱某作為被繼承人王某的債權人,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未進行家庭內部析產,邱某有權依照上述規定提起代位析產之訴。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本案析產的標的為王某死亡時從王某賬戶轉到阿梅及子女名下銀行卡內的款項合計40余萬元。在王某與阿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未作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案涉款項應認定為兩人的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均等分割,各占50%份額計20萬余元。因此,邱某提出確認20萬余元系王某遺產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阿梅提出款項的一半屬于其所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王某父母提出其養老金發放至王某賬戶、賣菜所得轉入王某賬戶,現經查明,至2022年4月1日,上述王某的二個賬戶內合計僅31.34元的余額,且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8日的上述二個賬戶均無養老金收入及相關賣菜所得的相應交易明細,故上述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阿梅等人還提出辦理王某后事的款項應從上述款項中扣除,但被繼承人死亡后,辦理死者后事的義務是其親屬,其所有費用支出屬于被繼承人親屬的消費支出,故上述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判決被繼承人王某賬戶中存款的20余萬元系被繼承人王某的遺產,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案件已生效。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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