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為非法牟利,河南劉某軍夫婦竟給黑木耳加糖“增重”,再銷售給下家,湖北男子朱某軍在某平臺上銷售上述增重的黑木耳,后劉姓夫婦窩點被端,下家朱某軍、段某等也相繼被抓獲。今年4月,該案一審宣判,包括朱某軍在內的人員均獲刑罰,其中,劉某軍、朱某軍一審分別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獲刑15年。朱某軍不服提出上訴。7月13日,該案二審開庭。“我們認為一審判15年,存在事實認定錯誤,量刑過重的問題。二審時,我們是繼續做的無罪辯護。”
男子銷售“增重”黑木耳,獲利38萬元被判刑15年
大皖新聞記者從一審刑事判決書上看到,檢方指控,2019 年 6 月至2021 年11 月期間,被告人劉某軍為非法牟利,伙同妻子郭某娃(另案處理)購進大量黑木耳,后在河南省魯山縣自己家中的作坊內,通過把麥芽糊精、木薯淀粉與水按比例混合后浸泡木耳的方法給木耳增重,再將加工過的增重黑木耳對外銷售,獲利約19萬余元。
2021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魯山縣八里橋查獲被告人劉某軍兒子運送欲銷售增重木耳的貨車,當場查獲并扣押增重黑木耳成品 2965公斤。
其后,公安民警在劉某軍家中查獲黑木耳原貨2379公斤、黑木耳半成品3932公斤、增重黑木耳成品821公斤及麥芽糊精和木薯淀粉等。
而2019年6月至 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朱某軍明知劉某軍銷售的黑木耳為增重黑木耳,仍持續從劉某軍處購買后,再對外進行銷售,獲利約 38 萬元。
一審時,朱某軍辯稱,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有異議,其刷過單,也不是從2019年6月從劉某軍處購買的木耳,其銷售的木耳除在劉某軍處購買外,還有其他渠道買的,其認為自己無罪。
而朱某軍的一審辯護律師也認為,朱某軍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律依據不足,朱某軍不構成犯罪。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軍、朱某軍、段某為銷售木耳等農產品的經營者,其特定的市場主體身份要求其對所在行業的相關知識具有知悉的義務,特別是對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食品安全、產品質量方面的規定更應有熟知并嚴格遵守執行的義務。根據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證實朱某軍、段某明知劉某軍的木耳系加入淀粉等其他物質的增重木耳,但仍從劉某軍處購買并予以銷售,朱某軍、段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律師:一審量刑過重,繼續做無罪辯護
7月13日,該案二審開庭審理。大皖新聞記者聯系上朱某軍二審辯護律師周兆成,其告訴記者,二審時控辯雙方圍繞各被告人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各被告人開始犯罪時間、犯罪數額等問題進行辯護。
周兆成認為一審法院以朱某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此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存在事實認定錯誤,量刑過重的問題。“朱某軍在某平臺上銷售的涉案木耳并不是偽劣產品,其在銷售前也委托了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了檢測,證明其銷售的木耳,并不含有毒有害物質,這樣的‘增重’木耳,屬于《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欺詐,對生產者或銷售者應該是假一賠十或假一賠三。”
周兆成還說,“本案從證據上無法根據《檢測報告》認定朱某軍屬于是銷售刑法意義上的‘不合格產品’,也無法根據銷售《電子數據》《審計報告》認定朱某軍銷售加重木耳的重量及金額,根據在案證據只能證實:朱某軍銷售了少量劉某軍處的加重木耳。一審判處朱某軍15年有期徒刑,顯然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宣告其無罪。”周兆成說。
不過,該案并未當庭宣判。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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