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1月10日,“江歌母親訴劉暖曦(曾用名劉鑫)案”一審宣判,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劉暖曦賠償原告江秋蓮(江母)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我尊重法院的判決,但是我認為懲罰不到位,正義不達標。”江秋蓮在宣判結束后表示,“一條生命啊······60多萬,我沒有辦法表達現在的心情,我要去看江歌,我要告訴江歌這個結果,告訴她,媽媽做到了!”
1月10日晚,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江秋蓮代理律師黃樂平處獲取該案判決書完整版,判決書詳細披露了法院認定的案發事實、爭議焦點及評判、法院裁判理由、判決結果等信息。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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