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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湖北一監獄人民警察,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現金及香煙等物品,并隱瞞罪犯嚴重違紀事實,致使三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獲得減刑或提請減刑。4月21日,襄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公布該起徇私舞弊減刑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擔任**監獄**監區管教民警的職務便利,收受分管監區服刑罪犯張某某、杜某甲、余某某等三人通過親友所送現金及香煙等物品,并隱瞞上述罪犯嚴重違紀事實,致使三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獲得減刑或提請減刑,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徇私舞弊為罪犯張某某違法減刑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北省**監獄**監區擔任管教民警,**監區服刑罪犯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七年)為謀求得到周某某關照,安排妻子劉某甲向周某某行賄錢物約人民幣(下同)7000余元,分別為:
1.2017年10月的一天,劉某甲在**萬達廣場送給周某某2條黃鶴樓香煙(價值700余元),周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7、8月份的一天,劉某甲在**萬達廣場送給周某某2條中華香煙和2瓶瀘州老窖酒(價值4000余元),周某某予以收受。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劉某甲在**萬達廣場將裝有3000元現金的信封送給周某某,周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受上述財物前后,應張某某要求違規為張某某傳遞藥品,并隱瞞罪犯張某某賄賂民警及違反監管規定傳遞藥品的行為,使張某某順利獲得2017年8月表揚、2018年1月表揚、2018年6月表揚和2018年11月表揚共計四個行政獎勵。2019年3月12日,**監獄**監區召開民警會議依據上述獎勵為張某某呈報減刑,周某某在參加集體評議時,隱瞞張某某違規違法行為,明知罪犯張某某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的減刑條件,簽字同意為張某某呈報減刑。2019年7月29日,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張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二、徇私舞弊為罪犯杜某甲違法減刑
2017年11月,罪犯杜某甲(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五年)為謀求周某某的關照,安排哥哥杜某乙給被告人周某某郵寄2盒野山參,周某某予以收受。后周某某應杜某甲要求,多次違規為杜某甲傳遞生活用品、香煙等物品進監。分別為:
1.2018年的一天,杜某甲請求周某某幫忙攜帶消炎藥進監,周某某同意,后杜某甲妻子熊某某將消炎藥4包郵寄至**監獄,周某某違反監管規定將藥品帶入監獄交給杜某甲。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罪犯杜某甲請求周某某幫忙攜帶生活物品進監,周某某同意。后杜某甲妻子熊某某按照杜某甲的指示,將4雙襪子、4條短褲及1000元現金交給了周某某。周某某用1000元購買了香煙、檳榔等,并利用上班進監的機會,分批次將上述物品帶入監獄交給杜某甲。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罪犯杜某甲的朋友韓某某請求周某某幫忙攜帶香煙進監,周某某同意。韓某某交給周某某2條黃鶴樓香煙,周某某利用上班進監的機會,將2這條香煙帶入監獄交給杜某甲。
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隱瞞罪犯杜某甲賄賂民警及違反監管規定傳遞物品的嚴重違紀行為,致使杜某甲順利獲得2018年7月表揚和2018年10月表揚。2019年11月12日,**監獄**監區組織全體民警對罪犯杜某甲等人提請減刑進行討論,周某某故意隱瞞罪犯杜某甲上述嚴重違紀事實,明知罪犯杜某甲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的減刑條件,發表符合減刑條件同意提請減刑意見。**監獄依據罪犯杜某甲獲得的2018年7月表揚和2018年10月表揚以及其他三個表揚獎勵提請減刑,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杜某甲呈報減刑案,認定杜某甲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提出對杜某甲不予減刑的建議,杜某甲未獲得該次減刑。
三、徇私舞弊為罪犯余某某違法減刑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監獄**監區擔任管教民警期間,收受罪犯余某某(非法持有槍支罪,有期徒刑四年)朋友沈某某送的二條黃鶴樓香煙(價值約800元),違反規定為余某某傳遞襪子、內褲、茶葉、香煙、口香糖等物品進監,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7月的一天,罪犯余某某請求周某某幫忙傳遞物品進監,周某某同意,余某某安排朋友沈某某聯系周某某,在**萬達廣場見面,沈某某送給周某某一條黃鶴樓香煙,并將襪子、內褲、茶葉和口香糖交給周某某,請求其幫忙帶入監獄,后周某某分多次將上述物品帶入監獄內并交給余某某。
2.2018年9月的一天,罪犯余某某在**監獄內請求周某某傳遞香煙進監。周某某同意,后余某某讓沈某某聯系周某某,在**萬達廣場沈某某送給周軍一條黃鶴樓香煙,將其余六條黃鶴樓香煙交給周某某,委托其帶入監內,周某某分多次將香煙帶入監獄內交給余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隱瞞罪犯余某某違反監管規定傳遞物品的嚴重違紀行為,使余某某順利獲得2018年7月表揚、2018年12月表揚、2019年5月表揚和2019年10月表揚等四個行政獎勵。2019年12月16日,**監獄**監區召開監區民警大會依據上述獎勵為余某某呈報減刑,周某某在參加集體評議時,故意隱瞞罪犯余某某上述嚴重違紀事實,明知罪犯余某某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的減刑條件,發表符合減刑條件同意提請減刑意見。2020年7月2日,**監獄依據上述行政獎勵提請對罪犯余某某減刑六個月,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余某某等罪犯減刑進行公示。2020年8月7日,因周某某案發及罪犯余某某被調監隔離審查,**監獄申請撤回對罪犯余某某的減刑提請,同日,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準許撤回對罪犯余某某的減刑提請。
2020年11月19日,**監獄認為罪犯張某某、杜某甲、余某某三名罪犯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多次違反監規紀律,嚴重破壞監管改造秩序,批準決定分別對三人給予禁閉處分,同時撤銷三人提請減刑所依據的相關表揚行政獎勵。
襄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系刑罰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罪犯家屬親友錢物,徇私情私利,故意隱瞞罪犯在監內嚴重違紀行為,致使三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獲得減刑或被提請減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舞弊減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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