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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21年1月4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近日,安徽6名落馬官員因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獲多次表揚獎勵,遂獲法院裁定,減刑六個月到八個月不等。
一、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兼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副廳級)吳壽兵獲減刑六個月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皖08刑初1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吳壽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4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806.75萬元、勞力士手表一塊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執行機關安徽省巢湖監獄以罪犯吳壽兵確有悔改表現,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合肥市中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吳壽兵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至2020年03月獲表揚獎勵四次。
另查明,該犯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財產刑。
合肥中院認為,罪犯吳壽兵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裁定對罪犯吳壽兵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二、國家電網安徽省電力公司原副總經理關守仲獲減刑八個月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0000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關守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四十萬元。追繳被告人關守仲受賄所得454.5萬元、美元4萬元、歐元1萬元、購物卡5萬元,上繳國庫。合肥中院2018年9月21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罪犯關守仲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獲表揚獎勵六次。
另查明,該犯案發后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刑罰執行期間履行全部財產刑。
合肥中院認為,罪犯關守仲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在服刑期間積極改造,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因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遂裁定對罪犯關守仲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原副行長操良玉獲減刑八個月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操良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五萬元。被告人操良玉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合肥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執行機關安徽省巢湖監獄以罪犯操良玉確有悔改表現,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合肥中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操良玉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獲表揚獎勵五次。
另查明,該犯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繳,刑罰執行期間履行全部財產刑。
法院認為,罪犯操良玉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繳,在服刑期間積極改造,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因其系職務犯罪罪犯,依法應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遂裁定對罪犯操良玉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四、原明光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局副局長唐良貴獲減刑八個月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0032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唐良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七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蚌埠中院于2017年07月07日、2019年04月28日裁定,對該犯分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八個月。
執行機關安徽省蚌埠監獄以罪犯唐良貴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唐良貴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上次減刑以來,獲得表揚獎勵五次。
另查明,原判所涉贓款已全部退繳,沒收財產七萬元已履行完畢。
法院認為,罪犯唐良貴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裁定對罪犯唐良貴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五、原合肥市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汪強獲減刑八個月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55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汪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裁定,對該犯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五年。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2016年08月09日、2018年10月30日裁定,對該犯分別減去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均不變。
執行機關安徽省蚌埠監獄以罪犯汪強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汪強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上次減刑以來,獲得表揚獎勵六次。
另查明,原判所涉贓款已全部退繳完畢。
蚌埠中院認為,罪犯汪強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裁定對罪犯汪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減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六、靈璧縣住建局原局長姜德光獲減刑六個月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蕭刑初字第0001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姜德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有漏罪。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皖1322刑初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姜德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元,與原犯受賄罪所判刑罰,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元。刑罰執行過程中再次發現漏罪。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皖1322刑初64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姜德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與原犯受賄罪、貪污罪所判刑罰,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七十六萬元。宣判后,姜德光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皖13刑終25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執行機關安徽省蚌埠監獄以罪犯姜德光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蚌埠中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姜德光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服刑以來,獲得表揚獎勵六次。
另查明,原判所涉贓款已全額退繳,判處的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罰金七十六萬元已全部履行完畢。
法院認為,罪犯姜德光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裁定,對罪犯姜德光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減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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