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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蕪湖一知名汽車公司運營部總經理參加公司聚餐,酒后強制猥褻女員工。4月20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日前,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即被告人程某勝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程某勝強制猥褻、侮辱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文書顯示,被告人程某勝,男,1968年出生,安徽省蕪湖市人,漢族,本科文化,案發前系蕪湖一知名汽車公司運營部總經理。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被告人程某勝犯強制猥褻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經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執行逮捕。2021年3月8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程某勝、被害人張某(女)在鳩江區一飯店參加公司聚餐,期間被告人程某勝、被害人張某均飲酒。餐后,張某因飲酒不能開車,被告人程某勝主動喊來代駕送其回家,并同張某一起坐在張某汽車的后排座椅上。代駕司機將車行駛至張某所住的蕪湖市鳩江區一小區地下車庫后,先行離開。此時,張某處于醉酒狀態意識模糊,身體歪倒在程某勝身上,被告人程某勝便趁機用手撫摸了張某的胸部,試圖強制猥褻張某。這時,被前來尋找妻子張某的丈夫劉某發現制止,并被劉某控制。
隨后劉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程某勝被趕至現場的民警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檢驗,案發時被害人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mmol/l(約83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案發后,被告人程某勝取得被害人張某的諒解。被告人程某勝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公訴機關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勝在被害人處于醉酒狀態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強制猥褻,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勝明知他人報警后仍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具有自動投案的主動性,被告人程某勝到案后從第二次訊問開始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勝的行為已取得被害人諒解,鑒于其系初犯,可酌定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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