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報記者署名文字、圖片,版權均屬新安晚報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注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蚌埠一公司老板利用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公司資金轉入私人賬戶,共計428.32萬元非法據為己有。日前,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與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退賠全部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獲悉,3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朱某職務侵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判決文書顯示,被告人朱某,男,1975年出生,浙江省溫州市人,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原蚌埠諾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德公司)實際控制人。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被告人朱某因犯職務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21年1月18日被立案受理,同年2月26日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21日,五河縣人民政府與被告人朱某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成立蚌埠諾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德公司)在五河縣工業園區投資LED藍寶石晶片生產和加工基地項目,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2014年1月8日,雙方簽訂《關于階段性參股的協議》,約定諾德公司注冊資本升至10500萬元人民幣,其中五河縣人民政府同意五河縣久盛發展有限公司在諾德公司初創階段參股,后按協議內容參股至5000萬元,諾德公司投資5500萬元。
2013年7月29日,諾德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由項某擔任。股東有五河縣久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黃某2、黃某1、項某、陳某。但諾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人朱某,該公司中黃某2等四人的出資均為被告人朱某籌借。驗資完成后,被告人朱某將出資款自諾德公司抽逃。期間,被告人朱某以項某、陳某、黃某2、黃某1等相關員工名義在中信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多家銀行開設賬戶,供自己使用?,F諾德公司已進入破產執行程序。
在諾德公司存續期間,被告人朱某通過諾德公司支付江蘇陽帆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帆公司)等其他公司款項的過程中,利用陽帆等公司過賬,在諾德公司會計賬務上形成對項某虛假借款3352.5萬元人民幣,對陳某虛假借款1600萬元人民幣,共計4952.5萬元人民幣。此后,被告人朱某通過支付借款、支付往來款的方式,將諾德公司內資金轉入項某、陳某名下后自行支配,共計3145萬余元人民幣。同時,被告人朱某將轉到項某銀行賬戶內的28.32萬元人民幣、劉某銀行賬戶內的400萬元人民幣直接侵占,共計428.3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利用自己作為蚌埠諾德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蚌埠諾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在判決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綜上,建議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朱某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有獎征集新聞線索,可以是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一經采用將給予獎勵。
報料方式:新安晚報官方微信(id:xawbxawb),大皖新聞“報料”欄目,視頻報料郵箱(baoliao@ahwang.cn),24小時新聞熱線:0551-62396200。
請輸入驗證碼